2006年10月至2007年春節(jié)前,,刑滿釋放人員,、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qū)無業(yè)人員吳宏與河南省伊川縣無業(yè)人員張暉二人,在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天誠洗車行”做技師。期間,,吳宏與刑滿釋放人員董迎飛商量,決定利用吳宏接觸汽車比較多的機會去偷車,,由董迎飛負責銷贓,。后吳宏將準備偷車的事情告訴了張暉,張暉表示同意,。 隨后,,張暉、吳宏利用工作便利偷配了被害人張某的本田雅閣3.0轎車的鑰匙,。2007年3月2日,,吳宏、張暉尾隨張某至鄭州市中原區(qū)德豐園洗浴中心院內,,利用偷配的鑰匙,,將張某停放在此處的本田雅閣3.0轎車盜走。然后,,董迎飛聯(lián)系被告人朱新奇,,讓其為該本田轎車尋找買家,朱新奇又聯(lián)系了李震云(另案處理)讓其尋找買家,。李震云聯(lián)系的買家以24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買走,。 2007年4月,吳宏,、張暉,、董迎飛、朱新奇4人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被盜的本田雅閣3.0轎車被追回,。經鄭州市涉案物品價格評估鑒定中心鑒定,,該本田雅閣3.0轎車價值1625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宏,、董迎飛、張暉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朱新奇明知是盜竊的機動車而介紹買賣,,其行為已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吳宏,、張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董迎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從輕處罰,。吳宏,、董迎飛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二人在刑滿釋放后的五年以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盜竊罪,,故二人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朱新奇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吳宏,、董迎飛、張暉有期徒刑13年,、12年,、11年,分別并處罰金,;對朱新奇以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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