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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4 本報記者:姚玉潔 王駿勇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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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上午,,國家預防腐敗局揭牌儀式在監(jiān)察部舉行,。這是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馬馬文(右)和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屈萬祥在揭牌儀式上。新華社記者:李濤
攝 | “彭宇撞人案”日前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原告是與彭宇相撞后受傷,,要求彭宇補償老人40%的損失共計4萬余元。這一判決立即在媒體和網(wǎng)絡激起一邊倒的同情,,使一件普通民事糾紛充滿了“好心反被誣”的道德悲劇色彩,。 然而,如果我們愿意用理性而非情緒來分析整個事件,,會發(fā)現(xiàn)媒體的“見義勇為說”與法院的“常理說”一樣,,缺乏令人信服的支撐。從案件判決,,到當事人,,再到呼喚法律正義的媒體,整個“彭宇案”凸顯的,,是社會各方缺失對法律的敬畏之心,。 “彭宇案”原本只是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等公交車的徐老太被撞倒,彭宇將其扶起并送往醫(yī)院,,徐老太指控彭宇為將其撞倒的肇事者,,彭宇自稱是熱情幫忙的好心人。在真相不明的情況下,,法院只能依據(jù)其掌握的證據(jù),,作盡可能接近事實的判斷。 之所以演化成當前的“道德危機”和“司法信任危機”,,公安部門在這一事件中的瀆職,、法官判案的粗糙,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不是關鍵證據(jù)訊問筆錄的遺失,,本案判決不會引發(fā)如此大的爭議。而法官在判案時,,過多地使用自由心證,,滿紙“從常理分析”、“依據(jù)社會情理”等證據(jù)推斷,,則讓公眾感覺法官斷案不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從而產(chǎn)生信任危機。 被告方尤其是其代理律師,,在本案中的表現(xiàn)同樣值得探討,。如果被告認為合議庭、派出所與原告兒子之間有不正當關系,,甚至有輿論猜測的所謂相互勾結的行為,,就應該申請合議庭回避,或者向法院監(jiān)察室舉報,。如果認為作為關鍵證據(jù)的手機攝影文件無效甚至涉嫌偽造,,就應該申請中止民事訴訟程序,要求對證據(jù)的真實性進行調(diào)查和鑒定,,或者申請接警民警出庭,。但遺憾的是,整個案件中沒有見到被告律師有任何依法作為舉動,,而是通過放任委托人向媒體投訴的方式,,試圖更輕松地達到贏得訴訟的目的。 需要反思的是,,在本案中傷害司法權威的,,也包括高聲呼吁法律公平與正義的媒體�,;仡櫋芭碛畎浮钡膶徖磉^程可以發(fā)現(xiàn),,在第三次庭審之后,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當?shù)孛襟w已經(jīng)將彭宇定性為“見義勇為”,,在客觀上形成了“媒體審判”的結果,嚴重干擾了法院獨立審判,。 在法院尚未作出結論之前,,媒體不宜直接介入,更不能用道德判斷代替理性報道,。在“彭宇案”中,,媒體迎合了人們對當下社會道德缺失和司法腐敗的擔憂,但這種傾向性報道激發(fā)的追尋正義的熱情,,恰恰可能損害正義——人們都選擇性地接收和傳播自己所相信的信息,,過濾掉相反的信息,事實的真相反而成為次要,。 “彭宇案”凸現(xiàn)出在我國社會轉(zhuǎn)型期和矛盾多發(fā)期,,人們對正義和道德的渴望。但這種渴望不能訴諸情緒宣泄的“道德劇場”,,恰恰只能守在法律的保障底線。如果我們失卻對法律的敬畏之心,屈從于道德判斷,,只能離我們希望的公平和正義越來越遠,。 因此,我們能做的,,應該是還法律一個安靜的空間,,等待一個更公正的判決和一份合格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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