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高考后,吳某被某大學錄取。該校將錄取通知書交郵后,,由于郵政部門工作失誤,,使吳某沒有及時收到錄取通知書,。當吳某匆忙趕到該校報到時,該校以已超過報到時間7天為由,拒絕接收,認為延誤報到時間是郵政部門失職所致,,與其無關。學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應該承擔,。 一方面,學校招生是一種具有一定行政性質,、特殊的民事行為,。學校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確定其招生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是一種要約,考生根據(jù)學校要求填報志愿則屬于承諾,,二者之間形成了一份完整的民事合同,從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學校而言,其義務之一就是對符合標準并決定錄取的考生,,必須確保錄取通知書按時送達,。遲延收到錄取通知書致使無法按期到校報到,對考生來說是一種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屬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學校拒收考生,,實際上就是讓無過錯的考生承擔學校未及時送達錄取通知書的責任,,明顯于法無據(jù)。 另一方面,,學校將錄取通知書交郵,,屬于委托代理。郵電局代為送達給考生,,是根據(jù)學校交郵而實施委托行為,。很明顯,,學校是委托人(被代理人),郵政局屬受委托人(代理人),�,!睹穹ㄍ▌t》第六十條規(guī)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庇墒怯^之,郵政局未按時將錄取通知書送達到考生的行為,,也就是學校的行為,,其責任必須由學校承擔。當然,,學校在承擔責任之后,,有權追究郵政部門的民事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