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海南省刑事審判座談會上,,有關(guān)負責人透露了該院“主動賠償可從輕量刑”的作法,“輕微刑事案件或自訴案件,,被告人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對被告人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免于刑事處罰”。這不由得讓人聯(lián)想起不久前廣東東莞兩級法院“賠錢從輕判決”的報道,。由于輿論的曲解,,東莞法院的作法招致諸多批評。 單從法律層面上分析,,上述法院的作法其實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我國刑法中有關(guān)于從輕、減輕和免于處罰的情節(jié)性規(guī)定,。所以,,對于輕微刑事案件、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認罪悔過,,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酌情對其依法從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從傳統(tǒng)刑事審判來說,,一個人殺了人,法院代表國家判處殺人者“償命”,,如此正義便實現(xiàn)了,。在這種簡單的正義運算下,刑罰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對造罪者的懲處來彰顯社會正義,,而忽略了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救贖,。到了20世紀70年代,刑事和解,、辯訴交易,、行刑社會化等措施紛紛推出,各國開始探索一種旨在彌合造罪者與被害人受損關(guān)系的罪犯復歸之路,。這種旨在“重修受損”的司法運用,,有利于消除積怨、促進和諧,。 當然,,人們擔心這種刑罰的靈活運用會受到金錢的腐蝕,這并非沒有道理,。正因為如此,,法官無論是對法律條文的適用,還是對自身自由裁量權(quán)的行使,,都務必做到:合法,,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必須取得受害人同意,不能違背其意愿強制施行,;必須恪守中立,,不能從中牟取任何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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