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陽光公司為采購一批價值約600萬元的設備,,委托當地一家招投標公司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招,、投標活動,。利豐公司通過現場競標后,,經評標委員會評議被確定為中標單位,,并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次日,,評標委員會給利豐公司出具了“中標通知書”,。但陽光公司通過考察,,不同意確定利豐公司為中標人,并拒絕與利豐公司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因而成訟,。 但法院的判決卻駁回了利豐公司的訴訟請求,,因為招投標活動應屬合同的締約階段,評標委員會出具的中標通知書違反了應由招標人核發(fā)的規(guī)定,。 招標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無論是招標公告還是招標通知,都屬要約邀請的范疇,。 投標是指投標人接到招標通知后,,根據招標通知的要求填寫招標文件(也稱標書),并將其送交給招標人的行為,,是要約,。 根據合同原理,要想合同成立,,必須在要約的基礎上作出承諾,。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才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里的承諾是指招標人選定中標人,。承諾前的一切活動都僅僅是為簽訂合同而經歷的必要過程。利豐公司參與陽光公司的招投標活動,,也僅是雙方簽訂合同的過程,。 合同成立的標志是招標人出具中標通知書�,!墩型稑朔ā芬�(guī)定了兩種方式:一是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二是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本案中,,陽光公司沒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也沒有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表明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并發(fā)出中標通知書超出了陽光公司的授權,,不能視為是陽光公司核發(fā)了中標通知書,。因此,,評標委員會確定利豐公司為中標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該中標通知書不應視為陽光公司的承諾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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