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3月26日發(fā)布2007年第2號審計結果公告,公布對34個高等級公路項目建設管理及投資效益情況的審計結果,。審計結果顯示,,34個干線公路項目建設中違規(guī)招投標、擠占挪用,、損失浪費等行為涉及的資金超過160億元,。已經有81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中國青年報》3月27日)
近年來,,“交通腐敗”成了一個焦點問題,。“道路通車,,干部落馬”的現象屢見不鮮,,已經成為反腐敗領域的一大特點。特別是近些年來交通廳長們前“腐”后繼的現象,,再次印證了交通行業(yè)建立反腐“防火墻”已經迫在眉睫,。
分析起來,腐敗案件之所以在交通系統一再發(fā)生,,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交通行業(yè)在預防腐敗方面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機制。
許多地方仍普遍采取政企合一的方式和投資,、建設,、監(jiān)管、使用“四位一體”的體制,。這種體制盡管具有通過行政職能推動項目引資,、融資的優(yōu)點,但弊端卻很明顯:交通廳(局)領導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工程指揮部領導)和企業(yè)領導,,官商一體;既當工程業(yè)主,,又當工程監(jiān)管,,建管一家。
由于交通建設中的權力過分集中,,重大決策往往都是一個人說了算,,很容易導致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正如審計署所認為的,,造成當前高等級公路重重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管理體制不順,另一方面是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
關于腐敗的原因,有個公認的觀點:“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試想,,交通投資體制是在交通系統內部封閉運行,,公路建設的過程處于絕對壟斷狀態(tài),由政府官員直接運作,,使得他們有可能通過壟斷地位設租,、尋租。因此,,進一步思考就會發(fā)現,,“交通腐敗”深層次的問題其實還是“壟斷”,來自于交通系統政企不分的格局,,來自于交通建設中的“獨家經營,,別無分號”。
據報道,,目前貴州吸取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盧萬里一身兼任兩大重職,、大權獨攬、肆意斂財的教訓,,實行了交通領域的“三分開”,,即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把人事安排、資金管理和政府監(jiān)督職能進行了區(qū)分和細化,,從而堵住了制度的漏洞,,也強化了內外部的監(jiān)督。這樣的做法是值得各地借鑒的,。預防“交通腐敗”的治本之策在于制約政府的行政權力,,要堅決破除官商一體的管理體制,在保持體制內監(jiān)督力度的同時,,強化體制外監(jiān)督,,促進對握有公共權力的官員和公共財政資金的全方位監(jiān)督。
只有建立交通領域完善的監(jiān)督體制,,對相對集中的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建立“想腐敗也無從下手”的防范機制,才是鏟除“交通腐敗”的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