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行政執(zhí)法單位存在的“執(zhí)法彈性”過大,、罰款過多過濫的問題,鄭州在全國率先建立“罰款自由裁量階次制度”,,將涉及面較廣和與群眾聯(lián)系最密切的1338個罰款實行“罰款分級”,,最大限度地壓縮“罰款自由裁量權”,減少罰款的隨意性,,力求實現(xiàn)“同案同罰”,。(3月23日《大河報》)
看到這篇報道,我想起了一則關于“權力”的故事,,說法官的兒子問法官什么是“權力”,,法官拿出一本法律文本隨便指著一條對孩子說,“犯×××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不同的人犯同樣的罪,,我既可以判他10年徒刑,,也可判他死刑,這就是我的權力,。應該說,法律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初衷,,是為了更好地體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社會實踐中“自由裁量權”對公平公正執(zhí)法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種不正之風的干擾,,有時“自由裁量權”也成了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公報私仇,、以權謀私的有力“工具”,,
“王子犯法與庶民不同罪”
,“同案不同罰”、“合法不合理”,、“人情案”和“關系案”的情況屢屢發(fā)生,。同樣是貪污犯,有的幾十萬元就被判處死刑,,還屬情節(jié)特殊惡劣,,有的千萬元卻被判個死緩,緩刑過后可以改無期,、有期徒刑,。 人性“善”與“惡”的爭論由來已久,但是幾千年的實踐證明,,“好的制度可以讓壞人辦不了壞事,,不好的制度讓好人辦不了好事”。據(jù)《大河報》記者統(tǒng)計,,實行“罰款分級”制度一年時間,,鄭州市工商局罰款額從2005年的1400多萬元減少到1360萬元,減少40萬元,。應該說,,減少的40萬元罰款給工商局帶來了一定損失,但是對被執(zhí)行對象而言卻公平合理了,,對執(zhí)法主體來講更超脫了,,既沒有影響經(jīng)濟效益,又帶來了很好的社會效益,,這樣看來,,實行“罰款分級”、壓縮“自由裁量權”效果是好的,。 由此筆者想到了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jù)”,,客觀事實是誰也改變不了的,,但法律這個準繩卻是可以左右搖擺的,要想實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當前法律進行修改完善是當務之急,。一是要盡量壓縮“自由裁量權”。只有執(zhí)法主體的“權力”小了,,對執(zhí)法的干擾和影響就會小,,才能真正實現(xiàn)同罪同罰、合法合理,。二是法律規(guī)定要避免留“口子”,。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一些情況和問題,如預測不了、考慮不到,,可不寫入法律條文,,不要為了堵漏洞而在條文中留有口子,“其他”情況怎么樣怎么樣,。三是要實行公示制度,。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盡量公開案件審理情況,,讓“法制的陽光”照亮社會的每一個角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