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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崔英杰殺死北京海淀城管副隊長李志強案在審理,。有刑法學者認為,,崔為謀生受到處罰,,激奮之下才殺人,,適用死刑不合適;一位城管干部則表示崔英杰必須死,,否則城管怎么執(zhí)法?
“我哀求他們,,什么東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請把我的三輪車留下,,因為那是我頭天剛剛借錢買的,。”崔英杰在庭審中這樣形容當時心情,。
扣押違章經營人的經營物品,是一些地方市容執(zhí)法中的常用手段,。這樣一種手段違背有關法律規(guī)定,因為法律規(guī)定只有違法犯罪中的贓物與違禁品才應被沒收或扣押,。違反市容管理規(guī)定的小攤小販大多生活困難,如果扣押,、沒收其甚至是借錢購買的經營工具,,無疑將會使這些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雪上加霜,。許多時候,,被扣的經營工具只有在對有關人員進行“打點”之后才能取出,這實際上也非常容易滋生腐敗行為,。
扣押,、沒收當事人的經營工具,,或許能一定程度上減少違反市容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但是社會卻可能因此付出比市容受到些許損害更為沉重的代價,。“兩害相權取其輕”,,為維護公民財產權,、同情弱勢群體與執(zhí)法,、社會文明這樣一些更為重要的價值,,市容管理放棄扣押物品的執(zhí)法手段,,乃至于容忍市容受到些許的損害都并非不值得,。
立法禁止市容執(zhí)法人員扣押違章經營者的物品,,對于維持執(zhí)法者與執(zhí)法對象之間的利益平衡,,維護與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針對性的現實意義,因而通過立法作出相關規(guī)定應當早日提上各級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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