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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南方都市報》報道,,廣州市有關部門近日在答復該市政協(xié)委員鄧金石的提案中透露,,目前廣州市相關部門擬組建城管公安機構,從根本上解決城管隊伍在執(zhí)法行動中面對暴力抗法卻被動挨打,、束手無策的尷尬局面,。
的確,,目前的城市管理中,城管執(zhí)法者的生命安全有時會面臨危險,,不過,,是否有必要專門為此組成一個城管公安機構,專門保護城管安全,,這值得商榷,。
從操作上講,此做法有很大難度,。目前國內(nèi)基層警力正處于不足的狀態(tài),,基層警力屬于一種寶貴而稀缺的公共資源,城管中若常設公安,,那將意味著大量警力的閑置和浪費———畢竟暴力抗法并不常見,,因此城管公安工作的性質(zhì)很容易演變?yōu)椤按┚熘品某枪堋保瑹o法履行其應有的職能,。
政府對社會的管理是要講成本的�,,F(xiàn)實中,遭遇“暴力抗法”的不僅有城管,,工商,、稅務等部門都有。如果給城管配公安,,那么是否也應給其他執(zhí)法部門配呢,?執(zhí)法部門內(nèi)部如果都常設公安,那我們國家的警力不知道還要擴充多少,國家財政要背上多么沉重的負擔,。不可否認,,給城管配公安的目的是預防和及時制止犯罪,但中國需要加強犯罪預防的領域很多,,總不能為所有的部門內(nèi)部都配備警力吧,。
城管公安制度更大的弊病在于,它可能損害了執(zhí)法者的公正和中立的地位,。須知,,既然是“公安”,維護的應該是公共安全,,是社會整體的利益,,而非某一部門、某一群體的安全和利益,。人們不會懷疑城管公安在城管遭到“暴力抗法”時挺身而出,,可是,當有城管執(zhí)法者采取“暴力執(zhí)法”的方式,,踐踏公民的生命財產(chǎn)時,,城管公安這時能果斷站出來制止,將施暴者繩之以法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嗎,?若城管公安此時不作為,,那么在社會上造成的惡劣影響,也許比“暴力執(zhí)法”更嚴重,。
上世紀90年代開始,,許多大型國企的內(nèi)部公安機構都脫離了企業(yè),近幾年,,鐵路所屬企業(yè)的公安的管理權也開始移交給地方,。可見,,公安部門回歸“公共”角色,,成為一個中立的秩序、權利守護者是法治進步的必然趨勢,,而現(xiàn)在城管公安卻反潮流而行之,,將公共權力私有化、部門化,,這無疑是法治的倒退,。
城管執(zhí)法者的確需要安全保障,但安全不是靠防暴頭盔等裝備的強大來實現(xiàn),,不是以國家暴力機器———警察作為后盾和震懾實現(xiàn),。這些不斷強化城管優(yōu)勢地位的措施,,也許在一定時間內(nèi)會有些效果,但矛盾不會因此而化解,,反而不斷累積下來,,孕育著隨時可能爆發(fā)更嚴重的危機。
因此,,城管執(zhí)法者真正的安全保障,,從當下來說,只能靠他們對工作的改進,。只要文明執(zhí)法,,按法律程序執(zhí)法,多站在行政相對人的角度思考問題,,體恤民生的艱難,,改變“以罰代管”,嚴格約束自己的自由裁量權,,那城管執(zhí)法將能最大程度獲得公民的認可和理解,沖突的發(fā)生幾率也將大大減少,。
從根本上說,,城管的安全保障要靠城管體制的改革,即,,城管轉向公共服務,。城管手握的“重權”回歸相關執(zhí)法部門,例如查無證經(jīng)營還給工商,,查餐飲污染還給環(huán)保,,查違章占道還給交管等。惟有卸下城管的層層權力重擔,,才能遠離沖突的中心,。與此同時,城市進行人性化的管理,,例如像烏魯木齊等城市那樣,,在城市劃出特定區(qū)域,商販只要登記并繳少量費用就可以擺攤,,而城管此時的職責只是進行協(xié)調(diào),、服務而已。
本月初有消息說,,廣州市正考慮設置統(tǒng)一攤點,,方便無證商販經(jīng)營。這種變堵為疏的辦法才是改變城管執(zhí)法困境的明智做法,,至于建立城管公安,,還是算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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