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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0 記者:王立武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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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合肥電
11月14日,,安徽省黃山市一例因見義勇為引發(fā)的無因管理糾紛案在歙縣法院一審審結(jié),,法院一審判決見義勇為行為受益人給予犧牲者焦金濤的父母、妻女經(jīng)濟補償,。
2005年10月22日下午,,黃山市歙縣民工吳月明在該縣城北旅社老板吳某的深井下作業(yè)時遭遇危險,下崗工人焦金濤毅然下井救人時,,也被困井下,。被救民工吳月明被送到醫(yī)院救治后,,身體迅速康復出院。救人的焦金濤因溺水時間過長及井下深度缺氧出現(xiàn)“腦死亡”,,于去年12月8日去世,。焦金濤去世后,歙縣縣委,、縣政府舉行表彰儀式對其進行表彰,。焦金濤在醫(yī)院所欠的醫(yī)療費用11萬余元得到妥善處理。
2006年5月16日,,焦父,、焦母、焦妻,、焦女4原告在縣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無因管理”之訴,要求受益人給予補償,。
歙縣法院開庭審理認為:焦金濤為搶救民工吳月明而死亡,,其行為屬于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吳月明是焦搶救行為的直接受益人,,工程承攬人方某與旅社吳老板也是本案的受益人,應對原告方承擔相應的補償義務,。民工吳月明在從事幫工過程中,,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須承擔補償義務,。法庭依法據(jù)此一審作出判決:旅社吳老板與承攬人方某分別補償4原告焦金濤之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被扶養(yǎng)人焦女的生活費等共計人民幣18萬元中的20%即3.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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