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下發(fā)通知,,對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機構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薪酬政策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guī)定: 各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下同)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確定;各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經營業(yè)績較2007年度出現下降的,高管人員薪酬在執(zhí)行上述原則的基礎上,,再下調10%;各國有金融機構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于同業(yè)平均水平的,在執(zhí)行上述政策的基礎上,,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降幅要相應加大,主動縮小與同業(yè)平均水平的差距;各國有金融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制定高管人員薪酬方案,,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確定,;在根據上述原則確定高管人員薪酬后,,各國有金融機構要以此為上限確定其他員工薪酬,,合理體現崗位差異和業(yè)績差異。
點評:中國的國有企業(yè)情況比較特殊,其管理人員的薪酬合理性一直在受到人們的詬病,,一紙“降薪令”并不能解決實際問題,。 首先,,中國的國企高管大都是有行政級別的,,或省部級、或廳局級,、或縣團級,,一邊享受著行政待遇,,一邊拿著巨額年薪,所謂政企不分,,兩頭的好處都不耽誤,。這本身就是極不合理的,。同時,,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一些壟斷性國企,,其經營狀況明顯受政策因素影響,,在大部分情況下無法反映高管們的管理水平。此其一,。其二,,這些國企老總是代表國家在管理企業(yè),,其薪酬的設置涉及到國家利益和職工或股東利益。所以其薪酬絕不能簡單地參照普通企業(yè)包括民企或國外企業(yè)老總的薪酬來定,。 其次,中國是個發(fā)展中國家,,人們的整體收入水平都不高,所以國企高管的薪酬在設置時還應考慮到社會收入分配公平的問題,必須把它放在社會收入分配這個大參照系中進行,,既要與國民收入分配的橫向因素作比較,,也要同國企經營業(yè)績的縱向因素來比較,。一直以來,,人們對國企高管薪酬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就是因為其薪酬的設定并不科學,。而今,,是在對并不科學合理的基礎上設定的薪酬進行簡單的小幅調整,,“降薪令”的實際效果不言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