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納稅人權利與義務公告》,。該公告第一次以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有關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規(guī)定進行了系統(tǒng)的歸納和整理,,列明了納稅人享有的14項權利和應該履行的10項義務。 公告明確,,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依法享有14項權利。具體包括:知情權,、保密權,、稅收監(jiān)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權,、委托稅務代理權,、陳述與申辯權、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稅收法律救濟權,、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以及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公告同時明確,,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應切實履行以下義務: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fā)票的義務,、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和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