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慈善機構的管理方式大多以公司化模式為主。其實質是非營利組織,但運營模式相當于商業(yè)公司,。其中,,機構的決策權掌握在機構董事會手中,而董事會要通過選舉產(chǎn)生,。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保證慈善機構能夠真正地以慈善為宗旨,,按照合理的方式開展活動,,實現(xiàn)機構的良性運轉。慈善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領取工資的正式員工和招募的義工,。
如果正式員工通過機構為個人謀取私利,輕則免職,,重則受到法律審判,。在慈善機構的內部,一般也有約束本機構和成員的準則,,其內容涉及運營的規(guī)章制度,、決策程序,善款的籌集,、撥付以及運營費用的預算,、核銷等。民眾可以隨時到慈善機構查閱賬目,。若機構因經(jīng)營不善而倒閉,,其遺留財產(chǎn)不能流入私人口袋,必須轉讓到其他慈善機構,。
對于國外慈善機構的運營機制,,大致如下:慈善機構會通過親自上門、電話,、互聯(lián)網(wǎng)以及郵件宣傳等方式尋求個人和商家的支持,,獲得各種形式的募捐。
同時,,機構還可通過進行投資和商業(yè)活動獲得部分額外收入,。機構獲得的所有捐贈和收入將分為兩部分使用,一部分用于維持公司運作,,如租用場地,、發(fā)放工資、差旅補貼,、組織募捐活動等,;另一部分則用于特定的慈善目標。
在分配捐贈物資的過程中,,機構中的全職工作人員將負責聯(lián)系需要捐贈的機構和單位,,并完成所需文件工作。機構在世界各地通過大量的義工或臨時雇用的人手對捐贈物資進行整理,、倉儲,、裝卸,并與當?shù)氐南嚓P機構合作,,將物資轉運至需要的地方,。
國外對慈善機構的監(jiān)督主要包括法律,、行政和社會監(jiān)督三種形式。法律方面,,大多數(shù)國家會通過稅務法,、慈善法和相關非營利組織法來監(jiān)督慈善機構的行為,并規(guī)定對慈善機構的稅收減免,。對于侵吞善款或弄虛作假的慈善機構,,其責任者將依法被起訴。
行政方面,,一般來講,,國家會通過特定的監(jiān)管機構對慈善機構的內部治理、投資行為,、財務報表以及審計制度進行監(jiān)督,,保障機構資金運營透明度,維護募捐者的權益,。
在一些國家,,如美國和英國,管理部門會要求慈善機構每年上交詳細的年度報告,,匯報機構的扶助情況開支,、運營開支以及籌款活動開支。
另一些國家,,則會通過特定機構來制定對慈善機構的監(jiān)督和評估制度,迫使慈善機構在監(jiān)督力量的推動下,,提高運營的透明程度,。
除此之外,慈善機構每年還要向社會公布其資金籌措情況,、扶助支出情況和財務報表,,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在大多數(shù)西方國家,,慈善機構的資金運營情況透明度較高,。任何人都有權通過專業(yè)的網(wǎng)站或特定的機構獲得慈善機構的年度賬目和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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