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哈爾濱電
農藥商賣農藥時,,對買藥人進行了錯誤指導,,致使買藥人的81畝青苗絕產。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經營化肥的趙某和某農業(yè)服務站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2萬元。 2005年5月,,哈爾濱某縣農業(yè)技術綜合服務站將化肥,、農藥的經營權承包給了趙某,趙某便在該縣以某鄉(xiāng)農業(yè)技術綜合服務中心化肥農藥經銷處的名稱經營農藥,、化肥,。 2007年6月10日,,農民李某在趙某處賒購農藥塞磺隆130袋。李某因看不懂使用說明,,向趙某請教使用方法,,趙某告訴他,塞磺隆可用在出苗后的玉米苗上,,用量為每坰地15袋,。李某問明后,按趙某指導的方法將藥噴灑在81畝玉米苗上,,十余天后,,玉米苗全部枯萎死亡。 李某將趙某和縣農業(yè)技術綜合服務站告上了法庭,。李某認為,,因趙某在經營農藥期間對購藥、用藥的錯誤指導,,導致玉米全部絕產,,要求趙某賠償損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