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
記者2日從國務院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獲悉,,日前公布的《關于規(guī)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嚴格股權激勵實施條件,,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yè)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股權激勵收益將奉行“上限”原則,。 意見稿指出,,在行權有效期內(nèi),,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內(nèi)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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