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6日電
記者1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日前下發(fā)通知,對企業(yè)騙取出口退稅行為作出具體懲罰規(guī)定,。 通知指出,,出口企業(y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通知指出,,出口企業(yè)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fā)生的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以及代理出口貨物等,一律不得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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