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2月26日電
廈門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被告林某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向受害方親屬支付賠償金,、喪葬費等18萬元。 2006年8月3日,,林某駕駛的貨車與盛某駕駛的摩托車在廈門金尚路發(fā)生碰撞,,盛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林某負全部責任,,盛某的親屬起訴林某要求支付損害賠償金,。 因盛某生前系農村戶口,原被告雙方就賠償應適用農村居民標準還是城鎮(zhèn)居民標準發(fā)生爭議:林某主張應按戶籍登記即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盛某的親屬則主張盛某于1996年就離開家鄉(xiāng)到廈門工作,,并在廈門結婚、購房,,故應適用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 法院認為,本案受害人盛某戶籍登記雖為農村居民,,但盛某在廈門結婚并購買商品房入住,,生前長期在廈門工作生活。在確認盛某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時,,應客觀考慮盛某生前的經(jīng)常居住地,、工作地、獲取報酬地,、生活消費地等均在城鎮(zhèn)的因素,,以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金。 法官指出,,“同命不同價”的爭論,,源于國家戶籍管理中存在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劃分。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用價格標準來衡量的,,民事賠償?shù)牟⒉皇侨松膬r格而是勞動力的價格,,即經(jīng)濟損失,不同人的死亡帶來的“經(jīng)濟損失”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判定民事賠償時,不能不兼顧這種差異,。 遵循民事賠償重在彌補損失的原則,廈門兩級法院確立了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穩(wěn)定收入并達到一定年限的農村居民,,其損害賠償標準和城鎮(zhèn)居民一致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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