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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4 記者:彭勇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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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深圳12月13日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司副巡視員董平12日在深圳表示,很多單位和企業(yè)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勞動合同法》中企業(yè)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沒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董平是在參加富士康科技集團《勞動合同法》專題論壇時作上述表示的。他說,,考核不合格與不勝任工作是兩回事,,因為考核末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不合理的。因為可能有100個人參與考核,,結果大家都超過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這時就不能借口員工不勝任工作而將其解雇,。 董平說,,現在不少企業(yè)樂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勞動合同法》中已刪去了“雙方當事人可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這一條,。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只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列舉的情形,其中并無“末位淘汰”一項,。當然,,如果員工完成不了考核,企業(yè)將其調換工作崗位,,或者進行培訓再上崗是可以的,。 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謝良敏說,能否勝任工作應該以能否完成企業(yè)規(guī)定的勞動標準為依據,,但同樣的崗位在不同的企業(yè)其勞動標準是不同的,,因此企業(yè)應該制訂出相應崗位的勞動標準。當然這個標準應該是企業(yè)與勞動者共同商討制訂出來的,,不能是企業(yè)說了算,,把標準制訂得高高的,故意讓員工完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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