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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2 記者:高路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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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上海8月21日電
上海市人大日前通過《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將于明年施行的這一法規(guī)的出臺,,意味著今后在上海,企業(yè)內勞資雙方開展平等協商將有法可依,,勞動者無奈“先走人后維權”的情況也將得到改變,。 集體合同不同于勞動者個人與企業(yè)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代表全體勞動者的工會一方和企業(yè)一方平等協商后簽訂的契約,。而簽訂集體合同的前提和基礎就是集體協商。 來自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上海平均每天受理70余件勞動爭議,其中大多數申訴都是勞動者結束勞動關系后提出的,,在崗勞動者被侵權后大多只能忍氣吞聲,。上海市總工會保障工作部專家認為,“先走人后維權”的模式,,反映出上海勞資雙方協商機制的缺失,。 《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中規(guī)定:“企業(yè)與職工一方應當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边@意味著,以往那些不愿協商的企業(yè)將受到法律的剛性制約,。 基于“資強勞弱”的現狀,,有關規(guī)定對職工協商代表作出了一定的傾斜保護,,其中包括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企業(yè)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其工作崗位;集體協商后確定的集體合同草案,,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條例》對協商代表的產生也予以了規(guī)范,并規(guī)定企業(yè)一方的協商代表不得多于職工一方,,每方協商代表人數不得少于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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