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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鄉(xiāng)鎮(zhèn)政府拖欠工程款被法院判令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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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4 記者:朱立毅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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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杭州電
浙江省德清縣洛舍鎮(zhèn)政府拖欠辦公大樓工程款拒不支付,,被一家建設公司告上了法庭,。當?shù)胤ㄔ?1月30日作出判決,鎮(zhèn)政府應立即支付工程款71萬余元,。
2001年6月,,洛舍鎮(zhèn)政府和浙江國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國昌建設公司承建鎮(zhèn)政府大樓的全部土建,、安裝及裝飾項目,,合同總造價264.96萬余元。合同還約定,,鎮(zhèn)政府逾期付款,,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拖欠款利息。施工中,,雙方又增加工程量30余萬元,。
兩個月后,洛舍鎮(zhèn)政府和國昌建設公司又簽訂一份水,、電施工合同,,約定由國昌建設公司施工鎮(zhèn)政府大樓水、電項目,,合同造價23.46萬元,。由此,包括土建,、安裝和裝飾項目在內(nèi),,大樓工程總造價達到了318.47萬元。
一年后,,鎮(zhèn)政府大樓工程全部竣工,。2003年4月,洛舍鎮(zhèn)政府收到國昌建設公司的建筑工程結(jié)算書,,鎮(zhèn)政府累計支付工程款247.25萬元,,尚欠工程款余額71.22萬元。
德清縣人民法院認為,洛舍鎮(zhèn)政府和國昌建設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國昌建設公司主張洛舍鎮(zhèn)政府支付工程款的合理部分,應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決鎮(zhèn)政府支付工程款71.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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