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產權問題有很長的歷史淵源的話,,很多時候只能是一筆糊涂賬。但也有例外,,例如五糧液最近牽扯進去的明代酒窖所有權糾紛(《瀟湘晨報》5月6日),。據報道,尹孝功聲明擁有的酒窖,,有宜賓市政府1984年的“房發(fā)454號文件”為證,。 如報道屬實,那么酒窖的所有權不應該存在爭議,。雖然新中國成立之后尹家酒廠的產權曾被分割發(fā)生過一些變動,但尹家對酒窖的擁有權從未發(fā)生過變動,,只是曾經被忽略而已,。而且,五糧液曾經長期向尹家支付酒窖租金的行為表明,,五糧液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實際上是認可尹家的酒窖所有權的�,,F在的問題在于,宜賓市政府認為1984年的文件“搞錯了”,,五糧液方面也認為,,以前付租金是錯的,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這產生了一個十分有趣的問題,。假如最終宜賓市政府和五糧液獲勝的話,那么當年發(fā)文的相關責任人和五糧液支付租金行為的有關責任人,,會不會因此受到相應的法律追究呢,? 私有財產并不是從天而降的,它必然會有歷史傳承性,。由于60年來我國經歷了劇烈的財產制度變遷,,很多私產的權屬劃分變成了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不過,,尹家祖?zhèn)骶平训漠a權問題卻一直非常清晰,,從1952年到2007年五糧液與尹家有8份租約。而尹家擁有的文件說明,,80年代“撥亂反正”時期的相關政策更進一步肯定了酒窖屬于私產而非公產,,政府行文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僅僅憑現在官員的一句“搞錯了”是不能否定這一文件的,,否則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即便當初確有錯誤,,也應按程序合理合法解決。 從目前的情況看,,公眾很容易認為,,宜賓市政府和五糧液是以歷史問題為借口,強行剝奪尹家擁有的酒窖所有權,。在一個強調私產保護的國家,,這是匪夷所思的事情�,?陀^地講,,搞清楚當年文件行文的背景和依據可能也相當困難,不過,,即使存在歷史問題,,在沒有充足證據的前提下去收回尹家的酒窖也很難使公眾信服,更有損政府的信譽,,只能讓人產生“國進民退”的觀感,。 尹家是不是擁有酒窖所有權在法律上未必是一件復雜的事情。明代酒窖對任何一方來說的確都是一筆巨大的財富,。只不過,,作為宜賓市政府需要明白,酒窖再值錢也是有價的,,而政府公信力則是無價的,,一旦損失,不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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