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官員日前透露,,國務院正在準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12月8日中國廣播網)。
公眾及輿論普遍認為很多粗暴的拆遷不公平,、不人性,,但也必須承認很多強制拆遷確實是合法的。問題出在哪里呢,?《拆遷條例》就是這個問題的制度根源,。 首先,《拆遷條例》沒有對拆遷是出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yè)開發(fā)”進行區(qū)分,。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強行收回已經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如果是為了商業(yè)開發(fā),,則應由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如果被拆遷人不同意,就不能強制拆遷,。從實際來看,,大多數拆遷都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但實際上大都是“商業(yè)開發(fā)”,。 同時,拆遷主體也不妥當,。根據規(guī)定,,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只能由政府國土部門依法收回然后再出讓,而拆遷是征地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因此,,拆遷的主體應該是政府部門。而《拆遷條例》卻規(guī)定拆遷人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這個單位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就可能形成兩方“經濟人”的直接碰撞,,沖突在所難免,。 更重要的是,《拆遷條例》規(guī)定,,如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搬遷的,有關部門可以強制拆遷,。拆遷決定,、糾紛仲裁、強制執(zhí)行……一切都在政府部門的掌控之中,,被拆遷人只有任人宰割,。 如此顯失公平的規(guī)定,,為何還會出現(xiàn)在法規(guī)中并一直執(zhí)行下去?巨大的經濟利益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征地時把價格壓到最低,,出讓時把價格抬到最高,,土地出讓金早已成為不少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此外,,還有城市建設的“政績”沖動也是拆遷的一大動力,。 實際上,《拆遷條例》自2001年出臺后就一直飽受詬病,,但它的修改一直沒有提上議事日程,。其實,關于拆遷的制度建設,,首要問題不是如何立法,,而是由誰立法——由于政府是拆遷中的直接當事人和主要獲利者,拆遷的規(guī)則壓根就不應該由政府來制定,,而是應該讓各方利益主體都參與到立法中來,。因此,最佳的選擇不是“修補”現(xiàn)行的《拆遷條例》,,而是重新制定一部《拆遷法》來取而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