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全國貧富懸殊的距離已經(jīng)由改革開放初期的4.5:1擴大到12.66:1,,城鄉(xiāng)居民收入由1998年2.52:1擴大到2008年的3.3:1,,中西部收入差距也不斷擴大。電力,、石油,、金融等行業(yè)收入遠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差距高達10倍,。這是在第十一屆政協(xié)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期間,賴明常委的發(fā)言,。 如何縮小貧富差距,,社會上存在著嚴重分歧。有人認為應當通過加快改革,,讓更多的人富裕起來,;有人認為應當加快個稅改革,縮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我們認為,,這兩種觀點并行不悖。要想使改革凝聚共識,,必須盡快修改個稅法,,從制度層面反映各方的意見,逐步縮小貧富差距。
當前我國個稅改革,,目標鎖定在工薪階層,,工薪所得項目個稅收入占個稅總收入比重50%左右。這樣的制度設計,,非但不利于調(diào)節(jié)分配收入差距,,反而會導致工薪階層的實際可支配收入相對下降,徹底背離個稅改革的目標,。 個稅是一種社會調(diào)節(jié)稅,,改革的首要目的是調(diào)節(jié)居民收入。 當前我國個稅法實行分類征收原則,,在對工資以外的其他所得征收個稅時,,出于各種考慮,實行個稅免征或減征政策,。譬如,,對證券市場的個人所得免征個稅,對國家重大獎勵免征個稅,,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資本市場快速發(fā)展,鼓勵居民積極參與科技活動,。但從客觀效果看,,非但沒有縮小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反而使差距進一步擴大,。再譬如,,為了刺激消費而征收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試圖以稅收的方式,,迫使居民改變自己穩(wěn)定的投資方式,。殊不知,正是由于居民缺乏風險投資能力,,所以他們才選擇儲蓄,。假如用稅收方式,把工薪階層的儲蓄存款變成無效投資,,那么不僅會減少居民的實際福利,,而且會引發(fā)一連串的社會問題。對于偶然所得,,現(xiàn)行法律采取的是按比例征收方式,,根本沒有考慮到偶然所得的來源途徑,沒有顧及居民偶然所得所花費的精力,。這就導致許多從事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居民,,不得不急功近利,,以短平快的方式,獲取更多的實際收入,。更糟糕的是,,由于個稅法沒有考慮到納稅人所承擔的社會義務和家庭責任,這就使得個稅法非但不能調(diào)節(jié)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反而由于不合理的稅收制度設計,,導致貧者愈貧,富者愈富,。 個人所得稅改革必須體現(xiàn)一個國家的價值取向,。 現(xiàn)代民主國家主張藏富于民,稅收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國民的福利,,而不是為了增加政府的財政支配權(quán),。個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占據(jù)的比重越來越大,說明個稅法存在嚴重的缺陷,。個人所得相對于企業(yè)所得而言,,是一個國家居民的終極所得。對個人所得征稅,,根本目的是為了縮小貧富差距,,而不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假如把個人所得稅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那么個稅法就會竭澤而漁,。事實上,我國在制定和修改個稅法的過程中,,總是不斷地在不同收入階層之間徘徊游移,。這種為了解決政府的問題,而人為加大不同收入階層居民之間矛盾的做法,,不利于居民收入的實際增長,,也不利于建設和諧社會。在個稅法修改過程中,,政府必須始終處于中立地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為了擴大稅源而增加居民負擔。 為了克服個人所得稅收立法和征管之不足,,稅務機關(guān)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了個人所得自行申報納稅制度,,試圖以此克服個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F(xiàn)在看來,這一舉措只是權(quán)宜之計,,不可能解決個稅法深層次的矛盾,。我們建議最高權(quán)力機關(guān)盡快檢討個稅法體系,,優(yōu)先考慮以下問題:首先,必須盡快取消各項個人所得稅收減免政策,;其次,,必須盡快改變一刀切的偶然所得稅收規(guī)范,區(qū)分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所得與非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所得,,鼓勵更多的居民投入到創(chuàng)新活動中去,,為建立創(chuàng)新型的國家提供稅收優(yōu)惠保障;第三,,必須大幅提高稅收起征點,,減少工薪階層居民個人所得納稅義務,大幅度提高高收入階層居民個人所得稅率,,讓他們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第四,必須逐步實行綜合征收制度,,防止少數(shù)居民通過分散收入來源,,規(guī)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個人所得稅改革是縮小貧富差距的契機,。我們倡議成立個稅法改革委員會,,邀請各領域的專家組成調(diào)研組,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并通過全國人大提出一攬子的個稅法改革方案,。
(作者系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社會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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