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5年年末,,原信息產(chǎn)業(yè)部部長王旭東就曾表示,,為整治手機犯罪及不良短信問題,,2006年將在全國范圍內(nèi)啟動手機實行實名制,。可事實表明,,這一計劃并未如期實施成功,,除了運營商基于現(xiàn)實利益的推諉不支持,各種民間反對意見想必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各種反對聲音中,,“手機實名制不能解決問題”被提到次數(shù)很多。其實,,并沒有一種辦法能夠一次性徹底解決所有問題,,對于垃圾短信,、手機詐騙,、城市牛皮癬等,手機實名制或許不可能藥到病除,,但只要存在較大的正面效果,,就值得一試。身份證丟失被別人辦卡,、利用假身份證辦卡等,,其實只是一個程序完善與嚴格操作的問題;只要政策真正落實到位,,類似情況即使不能杜絕,,也可以減少到最低。
問題的關(guān)鍵在于,,手機實名制對公眾而言,,無異于一種額外增添的義務(wù),,這里面必然存在一個公眾付出與所得是否匹配的問題。換言之,,手機實名制所帶給公眾的諸如減少垃圾短信騷擾之類的好處,,是否足夠補償公眾可能會為之付出的諸如隱私泄露之類的代價。如果政策落實不嚴,,垃圾短信沒減少,,公眾個人隱私反而被不斷泄露和買賣,為運營商“出賣百姓”提供便利,,那么,,手機實名制當然就會失去合法性基礎(chǔ)。 遏制垃圾短信騷擾之類,,雖是政府部門職責,,公眾也未可言無配合之義務(wù),但是,,這種配合不是無條件的,。在手機實名制的法律規(guī)范里,不僅要規(guī)定公民接受實名登記的義務(wù)和保障政策落實的具體執(zhí)行要求,,更要有保護公民隱私權(quán)利不因?qū)嵜怯浂軗p的嚴格保障舉措,。手機實名制的合法性至少應(yīng)建立在兩個前提之上:一是遏制違法行為的有效性;二是政策執(zhí)行的負面影響最小化,。前者在完善的制度規(guī)范下尚可期待,,后者才是最為根本的問題所在,也是最讓人擔憂的地方,。 這兩年的央視“3·15晚會”連續(xù)曝光了公眾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的黑幕,,電信運營商在其中扮演了相當不光彩的角色,是直接的參與者和牟利者,,而且在第一年曝光之后,,第二年照舊如是,甚至變本加厲,。這充分說明,,監(jiān)管部門對公眾個人信息保護存在監(jiān)管乏力和長期缺位的問題。如果監(jiān)管部門根本不能保護好公眾的個人信息隱私,,卻嚴格要求公眾必須無條件接受手機實名登記,,則無論在道德上還是法理上顯然都是說不過去的。 所以,,無論是就手機實名制一旦施行能夠得到切實執(zhí)行,,還是強化對于垃圾短信的群發(fā)限制而言,首先是要破除圍繞著手機實名制推行上的利益羈絆,,斬斷電信運營商與垃圾短信發(fā)送的利益關(guān)聯(lián),。最為重要的是要匹配上嚴格的隱私保護舉措,、嚴厲的處罰措施,比如對違規(guī)的電信運營商禁入市場,、罰處比獲利更為巨額的款項等,。只有嚴厲的處罰措施,才能讓運營商不敢違規(guī),,電信市場才能更健康地運營,。 此外,實行手機實名制之后,,公眾實名登記的信息,,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依據(jù)怎樣的程序被什么樣的機構(gòu)查詢使用,必須得到明確,。制定一部嚴格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規(guī)范,,是制定手機實名制法律規(guī)范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