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于昨日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四次審議程序,,草案中一條新增的規(guī)定備受關注: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該條文只是對一般主體的一般規(guī)定,但媒體普遍選擇了以“名人代言將受限”來確定報道重點,。在經歷了劉嘉玲SKⅡ代言門,,郭德綱減肥茶代言門,葛優(yōu)億霖代言門以及眾明星的三鹿奶粉代言門之后,,名人代言在一輪又一輪的輿情聚焦中陷入眾矢之的,。在立法上對名人代言加強監(jiān)管的呼聲也一直未曾停絕。但無論是廣電部門的幾道禁令,,還是多個部委的聯(lián)合發(fā)文,,實則都是對現(xiàn)有立法的重復。文件本就不能超越法律,,以文件來貫徹或推動法律的執(zhí)行事實上收效甚微。鑒于此,,立法上的突破更為公眾所期待,。 此番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對代言人連帶責任的加重,不但包括代言的個人(而并非僅僅針對名人),,還包括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若草案規(guī)定的是名人虛假代言(最常見的就是名人以代言產品消費者的身份現(xiàn)身說法)應承擔連帶賠償,可能爭議不會太大,。但食品安全法草案將“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列為是歸責要件時,,卻未免太過嚴苛——甚至有些強人所難。 理由很簡單,。讓個人(無論是不是名人)去校驗所代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幾乎不可能——比如三鹿奶粉,。在三聚氰胺事件暴發(fā)之前,哪位代言人能夠鑒定出它是否含有有毒物質,?當時的三鹿,,在所有的人看來都是出身名門,根正苗紅的好產品,,它身戴二百余項榮譽稱號,,還是國家免檢產品!從形式上審查,三鹿奶粉當然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但它事實上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我們究竟應該以“表面上”的“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作為對代言人究責的依據呢?還是以“實質上”“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究責的前提,?如果是前者,,這條新規(guī)的意義并不大,多數名人代言(包括類似三鹿奶粉這樣的代言)都將置身于“連帶賠償”之外,。如果是后者,,實質上是對所有的食品代言下達了封殺令——在“食品安全標準”本身都不標準的情況下,誰還敢代言,?總不能讓每一個代言人都自組一個質監(jiān)局來簽訂代言產品的國家標準吧,。 從法律上講,名人要為代言的產品承擔連帶責任,,同樣要符合民法中所規(guī)定的擔責要件,。其一是行為的違法性;其二是行為人有過錯,,這里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其三是有損害事實發(fā)生;其四是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這四要件的基礎上逐個分析,,首先名人代言和普通人代言一樣,并不都是違法行為——想來食品安全法草案也無意禁止食品廣告代言——如果是一刀切的“禁止”,,這條“連帶賠償”的規(guī)定也就根本不存在了,。再者,即便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也并不意味著代言人有過錯,。如前所述,代言人只能推定國家質監(jiān)部門確認的“安全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果因為職能部門用國家信用來陪綁的“安全食品”實質上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那么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就應該是給予這一不合格食品以“安全標準”的責任人,,而不應該是代言人,! 據媒體報道,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同時還增加了一條規(guī)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yè)協(xié)會,、消費者協(xié)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令人不解的是,,這一條款后面居然沒有罰則,,更沒有“連帶賠償”,。這樣“厚代言人而薄監(jiān)管者”的草案如獲通過,恐將帶來立法上的不均衡,。而在我們的生活經驗里,,“國家免檢產品”、“中國名牌產品”,、“消費者信得過產品”等等,,均是由職能部門或相關社會組織用其信用作出擔保的“代言”。在法律責任的劃分上,,名人代言固然需要精確限定其應負“連帶賠償”的情形,,監(jiān)管者的失職更要有細化的、具可操作性的責任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