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稅自上周成為公共議題以來,已然卷起了一地雞毛。于紛紛揚揚的各種觀點背后,,隱藏著各種復雜的利益糾葛,。一些部委的專家們忙著放風,言之鑿鑿好像燃油稅就是他們定的,。而直接受燃油稅影響的公眾在他們眼里,,好像與利益博弈全無關系。有倍覺無奈的網(wǎng)友,,發(fā)起了“網(wǎng)上聽證會”,;有積極作為的1773位車主,就成品油及燃油稅事宜“聯(lián)名上書”國家發(fā)改委,,請求先進行成品油降價,,再討論燃油稅的開征。 盡管這些公民行動能否引起決策層關注還未可知,,但至少在輿論上已形成了民意洶涌之勢,。燃油稅既然是一種“稅”,
對民意的尊重和汲取就必不可少,。不管何種稅收,,要想開征就應具備作為“稅”的全部要件。包括中國在內(nèi)的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都認同這兩項原則系政府向民眾征稅的前提:“稅收法定”和“負擔公正”,。前一項原則要求燃油稅應具備合法性,,后一項原則要求燃油稅應具備合理性。 先說合法性,。日前有專家公開稱,,由于當初的《公路法》修正案中已明確要將“燃油附加費”改為“燃油稅”,故其實施不需再經(jīng)過人大審批,。我懷疑這位專家是不是根本就沒看過《公路法》�,,F(xiàn)行《公路法》,也就是經(jīng)1999年10月九屆人大十二次會議修正后的《公路法》,,只是在第36條中規(guī)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yǎng)護資金,具體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guī)定,�,!狈椤豆贩ā芳皻v次修正案,根本找不出一個“燃油稅”來,。 就算把36條中的“依法征稅的辦法”理解為“依法征燃油稅的辦法”,,那么,根據(jù)《公路法》的授權,,也應由國務院制定出一個具體的“實施辦法”來作為燃油稅的法律依據(jù),。這個“實施辦法”,不但應包括燃油稅的性質、目的,、立法依據(jù)等,,還應包括征收主體、征收標準,、征收程序,、分配辦法等等。根據(jù)《立法法》的規(guī)定,,作為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辦法”也還需要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以防與上位法相沖突,。 《稅收征管法》同樣規(guī)定了“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guī)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從目前的情形看,,沒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規(guī)具體規(guī)定了燃油稅。迄今為止,,也沒有任何立法方案公開,,更沒有任何的“實施辦法(草案)”進入過公共輿論的視野。難道僅憑幾個專家的聲音,,燃油稅說來就來,,連“立法先行”的前置原則都不要了?除非有人要悍然破壞法制恢復重建30年來好不容易才取得的成果,,否則,,燃油稅就不可能在近期、或至少不可能在12月1日之前出臺,。 再看合理性,。不管采用何種計算方式,只要是燃油稅的稅率超過30%,,多數(shù)車主的納稅負擔都要高于目前的繳費負擔,。之所以負擔更重的燃油稅還能得到多數(shù)車主的支持,原因在于:燃油稅通過整合多項交通規(guī)費,,尤其是過橋過路費,,大大提高了通行效率。車主寧愿多交錢來換取通行的順暢。而對于政府來說,,燃油稅的實施大大降低了執(zhí)法成本,,提高了行政效能。以海南的燃油費(稅)改革試點為例,,14年前,,海南省不但一次性取消了所有的收費站,還撤銷了省公路局和其他交通規(guī)費的征收和稽查部門,。因為燃油費(稅)是在加油站隨車主加油時征收,,既未增加油站的工作負擔,又收到了稅,,還杜絕了特權,、保障了公平。原有的征收部門和征收人員,、執(zhí)法人員在燃油稅的征收過程中將不再被需要,,至少是大部分應轉崗或下崗。從一些專家披露的方案看,,似乎實施燃油稅后并不取消過路過橋費,,還有種意見稱要將原有的交通規(guī)費征收人員全轉為公務員編制。這種具有明顯部門利益傾向的燃油稅若能實施,,對民眾而言何益之有,?在“稅+費”之下,絕大多數(shù)車主不但要承擔交稅多過繳費,,還要繼續(xù)忍耐低下的通行效率,。同時,對于行政管理而言,,人員又沒有得到精簡,,執(zhí)法成本也沒有下降。燃油稅海南試點 中的成功經(jīng)驗一點未被汲取,,失敗的教訓反倒被照單全收,。如此燃油稅也難稱具備合理性。 燃油稅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絕不會來源于極少數(shù)專家,,而只能來源于多數(shù)的民意,。若缺乏民意基礎,“燃油稅”了無意義,。當務之急,,國務院法制辦應及時啟動燃油稅實施辦法的行政立法程序,并確保立法博弈過程中民意不會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