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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4 新華社記者:閆平 姜敏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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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慈善家”之稱的沈陽鳳祥集團董事長孫鳳祥,,涉嫌利用職務(wù)之便,,在征地拆遷中貪污1065萬元、挪用資金1496萬元,,被提起公訴,。“都說孫鳳祥是慈善家,,可他用我們的錢搞慈善是假慈善,,是欺騙行為,,是用慈善掩蓋腐敗�,!弊鳛槭芎φ�,,村民們的氣憤可以理解。 當(dāng)然,,不能完全否定孫鳳祥曾經(jīng)有過的慈善行為,但孫鳳祥在“慈善家”光環(huán)的背后,,所隱藏著的利用手中權(quán)力騙取,、挪用土地補償款等腐敗行為,是絕不能為法律所容許的,。 慈善家作為慈善事業(yè)的形象代表,,作為受到社會普遍敬佩的公眾人物,代表的是社會的公平正義,,理所當(dāng)然地要注重自己的一言一行,,不僅不能在“慈善家”的光環(huán)下自毀形象,還應(yīng)該帶頭遵紀守法,,為人師表,。 慈善家一旦成為社會公益的形象大使和公眾代表,人們和社會還會對其有某種期待和向往,,甚至還可能以名人的言行為依歸,,當(dāng)作自己生活的方向和楷模。這時,,作為公眾人物的慈善家如果出現(xiàn)了違法亂紀的事,,勢必世人皆知、輿論大嘩,、非議紛紛,,這對善良的人們和社會的摧毀力是相當(dāng)大的,危害是非常嚴重的,。 對于慈善機構(gòu)來說,,在當(dāng)前社會慈善事業(yè)還欠發(fā)展的情況下,大力弘揚慈善行為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不問慈善捐款出處”。如果一個坑害了成千上萬人身家性命的大毒梟在斂財之后,,做點慈善捐助之舉,,是否就可以因此被視作慈善家、社會楷模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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