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三四環(huán)之間的曙光西路上,,幾間破舊的平房強硬地占據(jù)著馬路整整三年,,因房屋未拆,新修的市政干道在此處被迫瘦身,。一條雙向八車道的馬路在這里只剩下兩條車道,,而這片房屋就像一個孤島,,矗立在十字路口,。(據(jù)央視網(wǎng)) 難道這真如有的網(wǎng)民所說“在北京就是不一樣,,畢竟是在首善之區(qū),我們執(zhí)法的時候如果別人不愿意搬,,咱們就繞道走,,體現(xiàn)了對私有財產權的尊重,�,!� 非也。房主老張可是一直盼望有關部門來拆遷,,卻至今無人問津,。起先是開發(fā)商看中了包括老張房屋在內的一片地,想搞高檔社區(qū),,跟老張談拆遷之事,,但因為開發(fā)商給的價格太低,沒有談成,。結果開發(fā)商發(fā)現(xiàn),,不需要拆遷老張的房屋照樣可以搞高檔社區(qū),于是放棄了談判,。 后來,,老張這塊地要搞市政建設了,,要修路了,并且,,路應當經過老張房屋所在地,。老張希望市政部門與他談判討論拆遷,公眾也希望能對這幢房屋拆遷,,拆遷這幢房屋顯然屬于標準的“為了公共利益”,。奇怪的是,政府卻在這一最為標準的公共利益面前退卻了,,他們任由老張的房屋成為“釘子戶”:市政部門認為拆遷這幢房屋應當由鄉(xiāng)里出錢,,而鄉(xiāng)里認為應當由市政部門出。在政府部門之間計算著各自的利益之時,,真正的公共利益無人問津了,。 北京的“最牛釘子戶”,跟開發(fā)商或者政府部門尊重公民的物權和私有財產毫無關系,,卻與政府機關是否擔當起“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責任有關系,。像老張的房屋要修建馬路,,明顯屬于公共利益,政府在這個時候就應當積極作為,,按照法定的標準與老張談判并進行拆遷,,確保馬路的通暢,公共利益方能實現(xiàn),。 一些政府部門為了開發(fā)商利益不顧民眾死活而搞暴力拆遷,,這是不尊重物權,不遵守法律的體現(xiàn),;而明知應當為了公共利益拆遷而不作為,,這同樣是不遵守法律,不恪盡職責的體現(xiàn),。2004年,,國務院提出要用十年的時間打造“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是集陽光政府,、有限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于一身,。然而,,若政府有利就違法而上,無利則推卸責任而退,,離“法治政府”何其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