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的負責人最近透露,,中國工資性收入占GDP的比重,,已連續(xù)22年下降,,言下之意是必須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而財政部有關研究人員則反駁說,此種說法是誤解,,中國工資性收入占GDP的比重與發(fā)達國家相當,,且高于“金磚四國”的平均水平,暫時沒有提高的空間,。 從收入角度統(tǒng)計GDP,,是很復雜的技術問題。理論上,,按照收入法統(tǒng)計,,GDP包括勞動者報酬、租金和凈利息收入,、企業(yè)利潤,、政府的間接稅以及折舊。其中勞動者報酬,,包括勞動者工資,、來自政府的各種補貼(減去個人需要交納的所得稅)。在美國,,雇員獲得的這部分收入,,還包括社會保障工薪稅和養(yǎng)老基金。其他各項,,也都有各自的內容,。所以,GDP中最后有多少是工資性收入,,沒有專門的統(tǒng)計,,難以得出可靠的結論,說連續(xù)下降,,可能符合人們的感覺,,但卻不一定準確。同樣,,中國的勞動者收入占GDP的比重與美國等國家相當,也值得懷疑,,因為美國的這一比例大約是60%,,中國的這一比例從現有的資料看,遠遠沒有達到,。當然,,說這一比例只有20%至30%,也有低估之嫌,。我們需要看到權威的統(tǒng)計,,才能得出結論,。 提高居民收入,以增加消費,,把拉動經濟增長的力量,,從投資,特別是政府投資,,轉到居民消費,,把經濟增長建立在更穩(wěn)妥的基礎上,是中國經濟需要完成的結構性轉變的重要方面,。在這個意義上,,提高勞動者收入,增加工資,,當然是必要的,。但是,單是主張?zhí)岣吖べY,,卻是把問題簡單化,,甚至模糊了問題的性質了。 需要弄清楚,,政府的收入或者居民的總體稅負是否適當,。因為政府收入與居民收入是此消彼長的,在總收入一定時,,提高居民收入,,包括工資收入,就要降低稅負,。一個流行的說法是,,發(fā)達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不低于50%,,而中國則遠低于這一水平,。但是,中國和發(fā)達國家財政收入的統(tǒng)計口徑很不一樣,,中國的財政收入僅僅指預算內收入,,而人家則包括所有的政府收入,按照國際可比口徑,,中國的政府收入,,除了預算收入,還有數量與預算內收入相當的預算外收入,,以及預算外的預算外收入,,即各種收費、基金,、罰款等,,這樣,,中國的財政收入,早超過了50%,。而且,,發(fā)達國家的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很少有長期達到50%的,。無論何種標準,,中國的稅負都屬于高水平,確實有降低的必要,。 即使我們假定,,中國總的工資水平不低于國際平均水平,也就是工資總額沒有出現連續(xù)多年下降,,國和民的收入比例大體合理,,也還須考慮工資報酬的所有者結構問題。有研究報告指出,,中國當前的居民收入差距已達0.47,,接近社會忍耐的極限。即便不降低總體稅負,,也需要遏制收入差距過大的趨勢,。比如,壟斷行業(yè)的工資水平過高,,是造成全社會收入差距過大的核心因素,,也與國企和央企存在的宗旨相背離。所以,,并不是所有人的工資都低,,都需要提高,而是應有漲有落,。 不能一概反對稅負高,,如果稅負雖然高,但是,,通過財政支出,,稅收能夠惠及低收入者,就可以抑制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中國的稅收以間接稅為主,,個人所得稅規(guī)模有限,也就是說,,中國的財政收入,,主要來自普通收入階層,,特別是工薪階層,。但因為支出結構不合理,,諸如行政管理費支出過高,而社會保障支出卻過低,,作為納稅主體的勞動者,,沒有獲得相應的補償。財政支出不僅沒能縮小收入差距,,反而助長了這個趨勢,,這也與公共財政的目標相悖。 所以,,不能籠統(tǒng)說,,工資性收入低,這不是問題的所在,,真正的問題是結構,。工資與GDP一樣,也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籠統(tǒng)說工資收入下降,,是遮蔽了工資不均的本質。 如何提高低收入勞動者的工資收入,?目前的流行說法是,,讓工人參與工資決定過程,不再由雇主一方說了算,。這當然是有道理的,,這也許是今后的一個方向。但是,,至少目前看,,沒有可能性。國外的經驗是,,工人是分散的,,不可能,也沒有能力與雇主討價還價,,代表工人談判工資的,,是工會。美國三大汽車公司,,競爭力下降,,根本原因是人工成本過高,但是,,真要降低,,卻困難重重,因為背后有行業(yè)工會的談判力量,。而中國的現實情況是,,工會顯然還沒有準備好在新歷史條件下的角色與擔當,。 以筆者之見,首先,,我們需要權威的統(tǒng)計數據,,弄清各行業(yè)和地區(qū)的勞動者工資水平,究竟如何,,這個工資,,并非職工工資條上所列的收入,而是包括各種單位福利,。其次,,壟斷行業(yè)的工資,并不是由勞動力市場決定,,沒有反映員工的貢獻和人力資本的真實水平,,壟斷行業(yè)有通過行政手段,整體減薪的必要,。最后,,老調重彈,讓普惠型的社會保障體系,,加緊覆蓋到全體勞動者,。
(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政府與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