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產(chǎn)權問題有很長的歷史淵源的話,,很多時候只能是一筆糊涂賬,。但也有例外,例如五糧液最近牽扯進去的明代酒窖所有權糾紛(《瀟湘晨報》5月6日),。據(jù)報道,,尹孝功聲明擁有的酒窖,有宜賓市政府1984年的“房發(fā)454號文件”為證,。 如報道屬實,,那么酒窖的所有權不應該存在爭議。雖然新中國成立之后尹家酒廠的產(chǎn)權曾被分割發(fā)生過一些變動,,但尹家對酒窖的擁有權從未發(fā)生過變動,只是曾經(jīng)被忽略而已,。而且,,五糧液曾經(jīng)長期向尹家支付酒窖租金的行為表明,五糧液在很長一段時期內(nèi)實際上是認可尹家的酒窖所有權的�,,F(xiàn)在的問題在于,,宜賓市政府認為1984年的文件“搞錯了”,五糧液方面也認為,,以前付租金是錯的,,造成了國有資產(chǎn)的流失。 這產(chǎn)生了一個十分有趣的問題,。假如最終宜賓市政府和五糧液獲勝的話,,那么當年發(fā)文的相關責任人和五糧液支付租金行為的有關責任人,會不會因此受到相應的法律追究呢,? 私有財產(chǎn)并不是從天而降的,,它必然會有歷史傳承性。由于60年來我國經(jīng)歷了劇烈的財產(chǎn)制度變遷,,很多私產(chǎn)的權屬劃分變成了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不過,尹家祖?zhèn)骶平训漠a(chǎn)權問題卻一直非常清晰,,從1952年到2007年五糧液與尹家有8份租約,。而尹家擁有的文件說明,80年代“撥亂反正”時期的相關政策更進一步肯定了酒窖屬于私產(chǎn)而非公產(chǎn),政府行文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僅僅憑現(xiàn)在官員的一句“搞錯了”是不能否定這一文件的,,否則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即便當初確有錯誤,,也應按程序合理合法解決,。 從目前的情況看,公眾很容易認為,,宜賓市政府和五糧液是以歷史問題為借口,,強行剝奪尹家擁有的酒窖所有權。在一個強調(diào)私產(chǎn)保護的國家,,這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客觀地講,,搞清楚當年文件行文的背景和依據(jù)可能也相當困難,,不過,即使存在歷史問題,,在沒有充足證據(jù)的前提下去收回尹家的酒窖也很難使公眾信服,,更有損政府的信譽,只能讓人產(chǎn)生“國進民退”的觀感,。 尹家是不是擁有酒窖所有權在法律上未必是一件復雜的事情,。明代酒窖對任何一方來說的確都是一筆巨大的財富。只不過,,作為宜賓市政府需要明白,,酒窖再值錢也是有價的,而政府公信力則是無價的,,一旦損失,,不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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