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今年年初,,“反虐待動物法”傳出一刀切“禁食貓狗”的規(guī)定,引發(fā)輿論激烈爭議,,反對者認為這樣的立法太過超前,,對動物也“不平等”,更有悖于國情,。在經(jīng)過一番“口水戰(zhàn)”之后,,人們對動物福利的認知分歧盡顯,但反虐待也逐漸成為一種底線共識,。 就本質(zhì)而言,,出臺法律反對虐待動物,它是在約束人的一種殘忍精神,,于關(guān)懷動物福利中伸張人性“善良”的一面,,正所謂“待禽獸以人道,,就斷不至于待人以獸道”,立法保護動物的終極目的恰是保護人類自己,。 問題是,,在普通大眾并未完全理解這份“人性情懷”的背景下,過高的立法企求難免招致一些人的抵制,,這就是人們?yōu)槭裁磳Α敖池埞啡狻毙拇娈愖h的緣由,。此時,善于捕捉民眾的觀念分歧,,并在立法中尋求到底線共識,,便不僅能提高立法的可接受性,還有助于縮小動物福利立法的觀念鴻溝,。立法不可能完全消除這種爭議,,睿智的立法者不會因為爭議而擱淺制度變革的進度,而是善于在實踐中尋求底線共識,,凝聚觀念嬗變,,進而推動社會的文明進步。 在我看來,,目前“反虐待動物法”在這方面顯現(xiàn)了良好的追求,。例如針對很多人不贊同對禁吃犬貓肉一刀切,立法“采取了靈活處理的源頭控制辦法”,,即由地方政府根據(jù)民族風(fēng)俗情況,,“決定禁止屠宰犬、貓以及禁止運輸,、銷售犬貓肉,、器官、皮,、毛等犬,、貓制品的區(qū)域”。 又例如在名稱上,,將原來考慮的“動物保護法”改為“反虐待動物法”,,尊重了民眾對動物福利認知程度不一的社會現(xiàn)實,能夠?qū)⒁恍┓磳Π胃邉游锔@娜巳豪氲搅⒎ǖ闹С忠环�,,同時將“反虐待”這一保護動物的核心的理念傳播下去,。 而順著這種思路,對虐待動物的行為科加處罰,,也就成為一種共識下的合理邏輯,。目前,我國刑法對類似動物園虐虎這樣的惡劣行為,,還存在罪名缺漏,,現(xiàn)有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都不足以懲治,,這就給反虐待動物法提供了立法價值空間,。從犯罪原理分析,類似沈陽森林野生動物園虐待動物的行為,,將動物園項目作為一種資本運作的游戲,,以“老虎斷食”要挾政府,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和反人道性,,后果極其嚴重,,理當(dāng)承擔(dān)刑事責(zé)任,。將這種行為入罪具有正當(dāng)性基礎(chǔ)和現(xiàn)實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