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的路橋費征收,,成為近一段時間持續(xù)的熱門話題,。 路橋費,雖然名叫費,,其實是一種稅,。車主交的這個費,與其使用道路的多少不存在對應關系,,車主走不走,、走多少都得交這個固定的費用,而且不交就要受到制裁,。 既然是稅,,為什么還叫費呢?原因在于,,我國地方政府并無稅收立法權,,地方立法機關或者政府并無權限向當地居民增收稅款。這種規(guī)定,,本來是為了防止地方隨意課稅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但是,有的地方很快就用收費的辦法規(guī)避了規(guī)定,。既然不能立法增稅,,那么,就可以“收費”,,國家并不限制地方收費,。路橋費、垃圾處理費等地方規(guī)定的收費,,就這樣出臺了,。
人們或許知道,征稅是需要納稅人的同意的,。納稅人怎樣表示同意呢,?就是派出代表,參加稅收立法的會議,參與辯論,、發(fā)表意見,、討價還價,將自己的意見在立法會議上充分提出來,。一項稅收立法的動議,,如果不能得到多數納稅人代表的同意,將無法成為法律付諸實施,。經過納稅人代表充分討論醞釀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因為代表了廣泛的意見,也就是說充分代表了民意,,能夠得到民眾也就是納稅人的理解,、支持和擁護,減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的抗拒和反對,。 以蘭州市路橋費的征收來說,,這項費用的征收,在取得民意的支持方面,,看來還是存在問題,。城市公共道路是一種公共品,提供這種公共品本來是城市政府的首要職責之一,。作為車主,,他們購車時繳納了購置稅,行車時又繳納養(yǎng)路費(現在改為燃油稅),,而在平時,,他們還通過購物消費以及收入所得等向政府納稅。這種情況下,,他們本無再次繳納路橋費的義務,。 當地政府部門曾聲明,,為了收取路橋費曾經多次聽證,。但是,從現在反對的情況看,,路橋費聽證到底吸收,、采納了多少民意,是很讓人生疑的,。 路橋費的征收,,除了要有民意基礎,也應該有法律的基礎,,要合乎法意,。 法律允許城市道路收費嗎?《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過往車輛(軍用車輛除外)收取通行費,,用于償還貸款或者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 細心的讀者不難看出,《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允許收費的范圍是“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并非城市道路的整體,,對于這個“等”字,,并不能做任意解釋。如果城市道路整體可以收費,,那么《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十九條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目前蘭州市的路橋費將所有城市道路統(tǒng)統(tǒng)列入收費項目,并沒有明示哪座橋是貸多少款修建的,,好像所有的路都是貸款修建的,,這顯然不合事實。城市道路肯定主要由公共財政投入,,并不是全部通過貸款修建的,。
路橋費征收,既要有民意又要合乎法意,,這本來也是現代政府的行政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