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是侵權法文明史發(fā)達的國家,在治理酒后駕車方面就越顯著,。侵權法給每個人賦予了照顧他人的義務,,違反此義務,有可能產(chǎn)生民事和刑事責任,。 據(jù)公安部交管局的消息說,,全國查處酒后駕駛專項行動一周,共查處醉酒駕駛違法行為兩千多起,。鑒于“專項行動”的震懾作用,,一部分酒駕行為人可能臨時“自律”,所以,,中國公路上酒后駕駛的真實數(shù)據(jù)應遠高于專項行動中查獲的數(shù)字,。即使如此,在專項行動期間,,依然頻傳交通惡性事件,,如8月20日晚在廈門鷺江賓館附近斑馬線上發(fā)生了一起警車肇事事故,警方證實,,酒后駕駛警車撞死一人,、撞傷一人的非警務人員范某負全部責任,行人不負責任,。 酒后駕車,,英美叫DWI,指在酒醉狀況下行車,,而日本則具體立有兩項:“醉酒駕馭”和“有酒味駕馭”,,其名之立,較之我們的“酒后”更科學些,。 至于如何確立法定的“酒醉狀況”和“有酒味”,,很多國外做法相似,以測量呼吸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準,,但以何種含量為門檻,,各國均有不同規(guī)定,如瑞典為
0.02%,,日本為0.05%,,德國0.03%,美國0.08%,,而我國則是0.2%,,寬松程度是日本的4倍,、瑞典的10倍,美國的近3倍,。有的國家甚至
“酒精零容忍”,,如巴西。 酒后駕車之危險性顯而易見,。因駕車人員處于一定程度的酒醉狀態(tài)而對神經(jīng)生理反應系統(tǒng)造成負影響,,其判斷力、應急處理能力,、反應速度都處于不正常狀態(tài),,極易發(fā)生事故。鑒于此,,國外有的把“酒后駕車”直接就列入刑事犯罪的規(guī)制范疇,,如西班牙;有的直接把酒后駕車致人死亡上升為“故意殺人犯罪”,,如美國,。有的國家,對酒后駕車的刑事責任有逐漸加重的趨勢,,如日本,,2001年以前酒后駕車致人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是15
年,2005年修改為20年,。社會危害性與刑罰“相稱性”原則,,普遍在立法和判例中得到體現(xiàn)。也就是說,,假如“危害性”與法律所規(guī)定的刑責不相稱,,法律就起不到應有的法律功能。 除在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國外有些國家考慮到貧富不均的客觀現(xiàn)實,,考慮到有車者與受害者多為富者與貧者的客觀存在,法律在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行政罰款或民事賠償責任上,,有意加重富人責任,。如芬蘭,既“一視同仁”又“貧富有別”,,交通違章罰款額依據(jù)個人收入確定,,諾基亞副總裁一次超速行車,就收到11萬歐元罰款單,。 通過比較發(fā)現(xiàn),,越是侵權法文明史發(fā)達的國家,在治理酒后駕車方面就越顯著,。侵權法給每個人設定了照顧他人的義務,,違反此義務,,有可能產(chǎn)生民事和刑事責任。在美國,,上世紀初時曾有個判例,,一位孕婦路經(jīng)一處交通肇事現(xiàn)場,,因看到慘烈的事故而受驚嚇流產(chǎn),,法庭判交通肇事者負民事賠償責任。當駕車者“照顧義務”擴張到每一個人時,,他就會更小心,,更謹慎。 治理酒后駕車,,國際上通常采用“教育,、工程、執(zhí)法和急救”的4E策略并行,,如德國,,建立有從中小學到準駕駛員的“事前教育”機制,有的國家則把酒后駕車行為與個人信譽體系聯(lián)系起來,,建立一套完善的“社會人”社會評價體系,,這在西歐和澳洲比較普遍。 總之,,治理酒后駕車光靠一時“專項斗爭”肯定不行,,從生命教育起步,從侵權法中照顧義務起步,,并鋪以嚴厲的法律處罰,,還應有長期不懈的社會努力。這是國際社會的經(jīng)驗給我們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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