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的設計初衷,是出于軟化過于僵硬的“唯分數論”弊端,,以實現更大程度上的招生公平,。但在現實中,卻制造出新的不公平,,甚至淪為“腐敗溫床”。高考加分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為照顧性加分,,主要針對少數民族考生,、烈士子女、傷殘軍人等,;第二類為鼓勵性加分,,比如體育特長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奧賽獲獎者等;第三類為政策性加分,,主要針對現役軍人自謀職業(yè)者,、見義勇為者。從憲法的平等教育權的角度出發(fā),,筆者認為高考加分政策應進行如下改革,。
第一,改革照顧性加分,。在嚴格定義“少數民族聚居地區(qū)”的基礎上,,對生活在漢族聚居地區(qū)特別是大中城市的少數民族,不能給予優(yōu)惠加分,。他們與城市漢族享受同樣的教育條件,,如果獲得額外的加分,無疑是另一種民族不平等,。
第二,,取消鼓勵性加分。一切加分政策的目的,,都是為了彌補教育不平等,,而不是人為制造更大的不平等。特長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奧賽獲獎者之類,可操作性強,很容易成為腐敗通道,。更重要的是,,給優(yōu)秀干部之類加分是依據優(yōu)秀與否對考生劃分層次,各種優(yōu)秀頭銜的考生本就很優(yōu)秀,,如果再“錦上添花”,,難道不是在制造使強者越強、弱者越弱的“馬太效應”嗎,?
第三,,嚴格審查政策性加分。各個地方,、各個高校,出臺一些加分政策,,有時應該是合理的,。比如,對見義勇為者高考加分,,這符合大眾道德規(guī)范,。但保障公民在分數面前人人平等,這種形式平等目前仍是我國實現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的主要手段,,因此,,對此類優(yōu)惠加分,應該適用非常嚴格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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