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近年來,比較少聽到王海的消息,,不知他對這一法律規(guī)定的出臺有何高見,。在《食品安全法》頒布以前,對于假冒偽劣產(chǎn)品,,包括食品在內(nèi),,消費者只能按照《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向商家主張雙倍賠償,。當年,,王海正是利用《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雙倍賠償”的利劍來縱橫天下。 《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十倍的賠償金”雖然比《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有進步,,但我卻并不是太樂觀,。因為,日常生活中,,我們所購買的食品通常金額都比較小,,一旦我們發(fā)現(xiàn)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商家頂多退貨而已,。當然,,我可以上法庭主張“十倍的賠償金”,然而,,問題是,,上法庭前我得先鑒定這個食品有問題,要證明銷售者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且我要支付律師費,、預(yù)付訴訟費,另外我賠上若干天的時間與精力,,最后我可能得到的是不高的賠償金——盡管是十倍于購買數(shù)額,。這樣的買賣,如果不是為斗一口氣,,通常我是不會做的,。 這種買賣通常對于職業(yè)打假人來說,,比如王海,是比較感興趣的,。因為,,他們可以通過購買大量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然后主張“十倍的賠償金”,,從而獲取到一定的利益,。這種額外的獲利支撐著王海們持續(xù)不斷的打假,凈化食品領(lǐng)域,。事實上,,《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出臺伊始,王海就是這樣做的,。但是,,后來王海是越來越?jīng)]有動力了。因為,,有相當多的法院開始認為王海在打假過程中不是消費者,,他并沒有受到商家的欺詐,,商家沒有導(dǎo)致他產(chǎn)生錯誤的意思表示,,所以,對“王海知假買假”要求雙倍索賠的行為不予支持,。 消費者本身沒有動力去推動訴訟,,而職業(yè)打假人也受法律的規(guī)制無法施展拳腳,那么“十倍的賠償金”就會成為空中樓閣,,是不會掉下來的達摩克利斯劍,,對于商家說何懼之有? 如果要讓消費者有動力來推動訴訟,,從而遏制商家和廠家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那就必須建立一種有效的懲罰性賠償機制,。所謂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shù)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shù)額的賠償,作出的這種賠償不但能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而且還具有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例如,1999年4月,,美國俄勒岡州的一個法庭審理了一起消費者向大煙草公司“萬寶路”索賠的案件,,陪審團最終裁定“萬寶路”和消費者本人都有“疏忽”,對死亡事件各負50%的責任,,法官判“萬寶路”支付160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和795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共約8100萬美元,。 嚴格地講,《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十倍的賠償金”也算是一種懲罰性賠償,,但是,,這種“十倍的賠償金”比較機械,它有時難以彌補消費者為訴訟所付出的損失和促進消費者積極訴訟,,更難以讓商家接受教訓(xùn)從而停止違法行為,。因此,對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懲罰性賠償可以用“十倍的賠償金”作為下限,,但不宜以此作為封頂金額,。具體多少,我們當然不可能像美國一樣動輒以數(shù)百萬,、數(shù)千萬的金額為懲罰性賠償金,,但至少,在每一起食品訴訟中,,勝訴的消費者獲得的賠償至少能支付律師費及其一切訴訟開支,,并且能在訴訟中有所斬獲,小賺一筆,,而廠家和商家至少要感到心痛,,讓其下決心來改善食品衛(wèi)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