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住宅用地70年后的續(xù)期及其費用,,《物權法》出臺前即已鬧得沸沸揚揚,,但《物權法》最終沒有敢觸及這個敏感問題。不過,,依專家的解釋,,《物權法》是民事特別法,住宅用地的續(xù)期及其費用,,屬于政府行為,,民事特別法中不便規(guī)定政府行為,云云,,可謂典型的“遇到紅燈繞著走”,。事實證明,在這片熱土上,,有些紅燈注定是繞不過去的,,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據(jù)報道,,此次修訂《土地管理法》的征求意見稿中,住宅用地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自動續(xù)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xù)期”,,其預留操作空間的用意明顯,。掀起你的蓋頭來,丑媳婦終于要見公婆了,!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此為1982年《憲法》規(guī)定之新內(nèi)容。迄今為止,,未見及任何公開的立法文件,,對該條規(guī)定予以論證。然而,,財產(chǎn)絕不會像法條那樣,,可以無中生有,憑空創(chuàng)制,。按照基本法理,,這一大塊財產(chǎn)所有權的轉(zhuǎn)移,實際上就是征收,,而且是無償征收,。但是,以往的法學理論對此并不承認,,另行給出的解釋是“國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表面上看,誰都沒有損失,,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因為說到底,,國家就是你們的,,或者說歸根結底就是我們的。但是,,要害處是,,所有權可以是國家的或全民的,支配權卻是特定的或注定的,。無論是《物權法》還是《土地管理法》,,對此可謂寸土不讓:“國有財產(chǎn)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所有權是虛的,,支配權卻是實的,;所有權可以隨便冠名,支配權則非我莫屬。 這就是說,,你擁有100塊錢,,卻不能自主支配它,這樣的“擁有”,,你肯定以為是在逗你玩兒,,誰也不會拿這樣的“擁有”當回事。遺憾的是,,這看似變帽子的戲法,,正是當今的現(xiàn)實。城市土地,,不過是放大了的100塊錢,!有時候,不把一種邏輯推至極限,,確實不容易看出其內(nèi)在的荒謬,。 依照現(xiàn)有法律,城市住宅用地,,既是國家所有的財產(chǎn),,也是全民所有的財產(chǎn)。如果全民所有的財產(chǎn),,每隔70年,再向國家繳一次費,,按照國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的理論,,這就是自己向自己收錢,而且是不斷地自己向自己收錢,。這樣絕頂聰明的法律方案,,不可能出自所有人之手,只可能是支配人的精心設計,。除非承認,,國家所有并不真正等于全民所有,所有人的利益并不等同于支配人的利益,,否則,,依照原有的解釋框架,住宅用地期滿后收錢之日,,就是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理論破產(chǎn)之時,。這種自己找自己要錢的收費方式,可謂令人目瞪口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