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xié)委員,、市發(fā)改委副主任吳剛建議,,我國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保護借貸雙方的利益。(《重慶晚報》3月3日) 吳剛委員提出這一建議,,出發(fā)點無疑是好的,,但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為時尚早,。 個人破產制度,通俗地講就是當個人資產無法償還自有全部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布破產并核銷債務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產后的一定時期內,破產人只有權享受基本生活,,而不得進行奢侈消費和商業(yè)行為,。這種制度雖然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基本權利,但同樣為當事人惡意避債行為打開了通道,。正因如此,,一個國家個人破產制度的確立,往往以個人信用體系高度發(fā)展為前提,,使多數(shù)人不敢輕言破產,。 在一些發(fā)達國家,個人破產制度十分普遍,,但都是建立在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基礎上,,它本身便是社會信用體系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在社會信用機制的約束下,,一旦發(fā)生惡意破產,、逃避債務的行為,當事人將受到社會信用體系的嚴厲懲罰,,在社會上寸步難行,。因此,在國外個人破產制度雖然普遍,,卻很少發(fā)生個人惡意破產的情況,。而在我國,不僅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極為落后,,而且公民的法律意識,、信用意識也相對淡薄�,?梢哉f,,現(xiàn)有的信用體系建設完全不足以對當事人形成有力的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如何防止當事人利用這一制度來惡意逃債,?更重要的是,我國目前還缺乏一整套完整的個人財產申報,、監(jiān)督法律制度,,沒有有效的手段防止個人隱匿財產、逃避債務行為,,也無法對個體的奢侈消費行為進行有效監(jiān)督和制止,。一旦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一些人有可能事先惡意借貸并大肆浪費,,爾后通過破產逃避債務,,給社會和他人造成損害。 顯然,,目前我國還缺乏與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相適應的文化心理環(huán)境和社會意識基礎,。而且,據(jù)美國“破產聯(lián)盟”統(tǒng)計顯示,,個人破產案使摩根大通和匯豐控股等每年損失400億美元。我國銀行金融體系能承擔得起個人破產制度所帶來的損失和后果嗎,?這值得懷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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