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似乎想置農民的實踐智慧于不顧,而通過外在的政策制度安排,人為推進規(guī)模經營,這種推進可能不僅不能提高土地的生產率,,而且會使大量進城失敗的農民變成不再能自由返回農村的無地流民,。
十七屆三中全會最引起注目也最多爭論的是土地流轉,。土地流轉在之前的農村一直存在著,只是公開的流轉市場似乎還不存在,,且流轉方式較少,。中央決定“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看來是決定在農村土地上做些文章了,。 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性質的,,不是私有性質的,。第一輪土地承包時,,中央規(guī)定是一定15年不變;1990年代后期的第二輪土地延包,,中央規(guī)定,,農戶承包的集體土地,一定30年不變,。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流轉承包期30年內的權利,。 到現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已經過去10多年時間,農民從村集體所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即使流轉,也只能流轉土地剩下的10多年的權利,,而不能永久地處理土地使用權�,!� 有人認為,,胡錦濤總書記在小崗村的考察中,,將之前農民土地使用權長期不變的說法改為“長久不變”,,是中央決定延長第二輪土地承包使用權的年限,甚至有人具體地說是由之前的“30年不變”改為“70年不變”,�,!� 問題是,若土地承包權改變?yōu)椤?0年不變”,,則轉讓出去權利的農戶就可能將更加長期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出去,甚至將未來數十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這時,,即使他們名義上還是土地承包經營的主體,他們卻也不大可能與土地再有聯系了,,因為70年已經超出他們生理年齡的界限�,!� 在土地不能改變用途,土地使用的流轉僅剩10多年權利的情況下,,土地流轉會否變得普遍,,并因此造成大的社會波動,?土地流轉會否引起大資本的進入,,從而嚴重損害農民的利益?我認為不會,。 目前關于土地流轉,,有一種神話,,好像土地一旦集中到一起,,形成規(guī)模經營,,土地就會產生出神奇的效益,。并且,,這種神話以為,土地越是形成大的經營規(guī)模,,就越是能創(chuàng)造出巨額的效益,�,!� 只要從事大宗農產品的種植,,資本下鄉(xiāng)或者集體經營,,其實并不比當前小農家庭的小規(guī)模經營有更大的優(yōu)勢,。相反,因為林毅夫所說農業(yè)生產的監(jiān)督困難,,農作的季節(jié)性和管理的靈活性,,使大資本下鄉(xiāng)務農很難獲得資本所需要的平均利潤,。 這個意義上,,即使土地流轉被鼓勵,中國也不太可能發(fā)生資本大規(guī)模下鄉(xiāng)從事大宗農產品種植業(yè),。集體經營的空間也將十分有限�,!� 雖然從事大宗農產品種植業(yè),,大資本及集體經濟組織均沒有優(yōu)勢,但似是而非的農業(yè)現代化理念(這種理念往往以為規(guī)模經營是農業(yè)現代化的基礎),,使得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左或者右的意識形態(tài),,而具有很強的通過自上而下政策扶持來發(fā)展出規(guī)模經營的沖動,�,!� 這種人為發(fā)展出來的規(guī)模經營,不僅沒有看到承包責任制本身所具有的極大潛力,,會浪費國家的財政資源,,而且會使本來構成一般中國小農收入支柱之一的農業(yè)收入(另外一個收入支柱是務工收入)消失,,從而使大量的中國農民的生活水平下降,。 當前中國農村土地經營規(guī)模的確太小,,人均一畝三分地,,戶均五,、六畝地的農業(yè),,不足以支持農民家庭獲得足夠的收入,。但是,農民家庭實際上存在著靈活應對土地經營規(guī)模的能力,,事情沒有我們所想象的那樣糟糕�,!� 即在鼓勵農村積極的土地流轉之前,農民土地一直是在流轉的,,這種流轉是一種自發(fā)的和消極的土地流轉,,其要害是,,農民在他們的自愿范圍內,以家庭勞動力生產周期和家庭收支狀況,,來據實考慮決定土地如何流轉,這種流轉的結果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規(guī)模經營,�,!� 這種自發(fā)的和消極的土地流轉是一種自然而然的土地流轉,這種流轉就是適合中國勞動力流出狀況,,也為農民留下了一種可自由出,,又可自由回的權利安排的土地流轉,,是一種具有智慧的實踐,。我們現在似乎想置農民的實踐智慧于不顧,,而通過外在的政策制度安排,人為推進規(guī)模經營,,這種推進可能不僅不能提高土地的生產率,而且會使大量進城失敗的農民變成不再能自由返回農村的無地流民,�,!� 也就是說,,我認為,,在不能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一方面,,即使允許農村土地流轉,,也不大可能出現資本的大規(guī)模下鄉(xiāng)務農,,一方面,,若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依據左或者右的意識形態(tài)來推動積極的農村土地流轉,,則可能產生嚴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