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聽證參加者中消費者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政府人員組織價格聽證時若玩忽職守將擔法律責任,;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應提交成本報告;政府定價聽證會應公開舉行并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與舊《辦法》相比,,這些都是值得關注的亮點,。但是仔細閱讀新《辦法》全文,我覺得無論是制定原則還是細化程度上,,都還有一定的改進空間,。
在制定原則上,給我感受最深的不妥之外,是公平,、公正方面存在隱患,。新《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第七條規(guī)定,,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把以上幾條聯(lián)系起來理解,,人們就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既可自己提出價格方案,,又要自己組織,、自己主持聽證會。這樣的“自己給自己開聽證會”,,又怎么可能保證客觀公正,? 在價格聽證的效果與效率上,也還有不小的細化空間,。 在聽證效果上,,我認為還應進一步細化規(guī)定,確保代表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新《辦法》僅對聽證議程做出一般性規(guī)定還遠遠不夠,必須明確規(guī)定聽證代表發(fā)言,、質詢時間占全部聽證時間的百分比,;在聽證效率上,應進一步細化規(guī)定,,使整個聽證過程不偏離“靶心”,。其中最關鍵的,是需要價格方案提出者拿出的方案,、成本清單不僅要符合聽證的一般程式要求,,也要與聽證代表的質詢方向盡量吻合,以免聽證中偏差太多,,影響聽證效率。 此外,,網上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7月23日,,時間較短,也是一個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