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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新華社記者:楊金志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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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司法機關查明的事實,,上海社保資金案涉及眾多中高級干部,犯罪情節(jié)相當嚴重,,不少涉案人員的貪污腐敗行徑長達數(shù)年,,還有一些涉案人員存在生活腐化墮落問題,。但檢察機關對近年來收到的舉報材料進行認真的查詢,,卻沒有發(fā)現(xiàn)對相關涉案人的舉報,,這一結果令人大感意外。 俗話說,,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上海此案持續(xù)時間之長,違法亂紀之烈,,破壞性之嚴重,,照理說很難做到密不透風,很難想像沒有知情者,。而且,,通常情況下,一些地方出現(xiàn)了貪污腐敗,、違法亂紀等行為,,必然會引發(fā)人民群眾的憤然舉報。而這起系列案中竟然“有腐敗,、無舉報”,,其反常情狀值得深刻反思。 “有腐敗,、無舉報”現(xiàn)象,,折射出“舉報困境”。不容否認,,目前司法機關查處的貪污腐敗案,,很多都源自群眾舉報。像鄭筱萸這樣的大貪,,就是群眾舉報揭露的,。但在一些地方,也確實存在舉報人反復舉報卻無人理睬,,舉報人身份被暴露后受到打擊報復的情形,。 在反腐敗斗爭呈現(xiàn)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的情況下,,如今尤其要鼓勵、引導,、保護群眾的舉報熱情,。事實證明,司法機關查案辦案,,最大依靠是人民群眾,,最主要的突破點是包括群眾舉報在內(nèi)的各類信息。 “有腐敗,、無舉報”現(xiàn)象提醒我們,,要解決人民群眾不敢舉報、不想舉報,、不能舉報的問題,,就是要加強信訪舉報工作,拓寬案件線索渠道,,創(chuàng)新舉報方式,,對實名舉報實行反饋和回復制度,健全舉報人和證人保護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出臺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guī)定》明確要求,,檢察機關既要保護舉報人,,嚴禁把控告、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泄露給被控告人,、被舉報人,,又要防止舉報線索積壓,強化法律監(jiān)督,。 同時,,司法機關對群眾舉報的案件,必須認真對待,,一經(jīng)查實就要嚴肅懲處,,把貪污腐敗現(xiàn)象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把違法犯罪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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