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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4 張?zhí)煳?nbsp; 來源:北京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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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連串帶有“負面”色彩的新聞,使“慈善”以一種與其本意不太相符的形象,,形成公眾關注和媒體熱議的話題,。7月下旬,重慶開縣籍青年夏某,,因從北大“棄學”而被捐助者起訴,;8月初,罹患腦瘤的山西女孩小娟手術后“攜款”回到山西老家,,而沒有按照與捐助組織者之間的口頭約定,,將所余10萬善款轉贈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士,引發(fā)更大風波,;8月22日,,全國多家媒體報道,湖北襄樊5名貧困大學生因“不知感恩”,,而被取消受助資格,。
圍繞上述事件,尤其是5名學生因“不知感恩”而被取消受助資格,引發(fā)輿論激烈爭論,,一方以為既為慈善便不求回報,,強求受助者感恩,實為對受助者的“道德綁架”,;另一方則認為,,知恩圖報乃中華傳統(tǒng)美德,也是慈善事業(yè)得以延續(xù)的基礎,。
而若仔細分析前述引發(fā)爭議的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除了慈善組織和救助渠道不夠完善而導致的混亂之外,,更大的爭議產生于捐助與受助者雙方對彼此權利義務的理解不同,,而社會輿論也因理解不同而持有不同的觀點。
上述事件的共同特征,,是在捐助者與受助者之間,,始終存在著或隱或顯的契約關系。盡管由于“慈善契約”的“簽訂”往往以默契為基礎,,使得雙方在契約關系中的責權關系并未言明,,但以社會共識為基礎的默契,還是對此有相對清晰的界定,,尤其是對于捐助者來說,,自己付出的善心應該得到何種回報,始終都有相當明晰的預期,。湖北襄樊女企業(yè)家們中止對5名“不知感恩”學生的資助,,就可視為對其“違約”行為的處罰。
我們以為,,在這種“契約式慈善”關系中,,捐助者要求受助者予以預期中的回報,是一種當然的權利,,這不僅源于中華民族“知恩圖報”的文化傳統(tǒng),,也是所有類似“一對一”、“面對面”式慈善捐助的必然要求,。沒有哪個針對特定個人的捐助者,,會接受捐助者將善款用于與捐助初衷無關或相違的用途(如棄學經商),或對捐助者的善心完全無動于衷(如那5名“不知感恩”的學生),。對“白眼狼”的不滿和怨懟,,是基本人性使然,卻未必是中國人特有的狹隘,。
問題或許在于,,基于傳統(tǒng)的“一對一”、“面對面”捐助關系的“契約式慈善”,是否適應現(xiàn)代社會慈善事業(yè)的宗旨和目標,。
作為工資(利潤)、稅收之外的“第三次分配”,,現(xiàn)代公益慈善事業(yè)的宗旨和目標,,在于某一不特定人群的財富,以捐助的方式向另一不特定人群的自愿轉移,,以盡可能彌補一,、二次分配造成的分配不公,并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下層人群打開階層之間的“上升通道”,。顯然,,這是一個比兩個特定個體之間的“善心”、“憐憫”更大,,也是傳統(tǒng)“一對一”,、“面對面”式的捐助所無法承載和完成的社會目標。只有通過高度社會化,、組織化的慈善捐助行為,,這樣的宗旨和目標才能得以實現(xiàn)。而在這種高度社會化的慈善行動中,,無論捐助者的善心,,或受助者的回報,都是針對整體社會而言,,而不是拘泥于兩個特定的個體之間,。也只有在這樣的背景下,捐助者才可能以更超然的心態(tài),,在更宏觀的視角下,,對受助者的行為做出判斷。
將這樣的理解落實于中國的現(xiàn)實,,我們不得不再次尷尬地承認,,中國的慈善事業(yè)仍然必須“兩條線作戰(zhàn)”。一方面,,慈善組織的發(fā)育幼稚和公信力不足,,使“希望工程”這樣已經高度社會化的捐助活動,依然不得不回到傳統(tǒng)的“面對面”捐助形式,,證明組織化,、社會化慈善事業(yè)在短時間內很難替代傳統(tǒng)的捐助形式。而另一方面,,現(xiàn)代“陌生人”社會中,,特定卻又陌生的個體之間的“慈善契約”,時刻都可能面臨無法“履約”的尷尬。
昨天(23日)有報道稱,,河南省慈善總會要求學生接受“愛心接力慈善助學基金”時,,簽訂一份《道德協(xié)議書》,承諾大學畢業(yè)后“在不影響正常生活的情況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數(shù)目的慈善資金”,。這種將以往軟性契約“硬化”的努力,或許在短期內能夠減少表面的爭論,,但就長期而言,,現(xiàn)代慈善事業(yè)的出路,還是在于社會化的方向,。對于每一個具體的理當具有自由人格的受助者而言,,附加在慈善上的約束性條件還是越少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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