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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完成的一項社會調(diào)查報告顯示,廣州流浪乞討者超過95%屬于“職業(yè)乞討”,。有專家建議,,對那些確屬家庭經(jīng)濟困難和社會保障無法解決生存問題的行乞者,有關部門可對其發(fā)放“行乞信用證明”,,以進行分類管理,;政府為乞討者建立檔案,并在部門,、片區(qū)之間進行通報,,對他們的行乞方式、時間及地點進行規(guī)范,,促使他們做到文明行乞,。(5月16日《人民日報》)應該說,欺詐性,、操縱性甚至帶黑社會性質(zhì)的行乞增多,,以及強行討要等不文明行為出現(xiàn),確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乞討的背后可能滋生,、遮蔽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政府理應加強執(zhí)法管理,。
但是,,如這位專家所言通過有關政府部門發(fā)放“行乞信用證明”,能有效遏制類似的乞討亂象嗎,?
給確屬生計困難且沒有社會保障的“真實”行乞者發(fā)放“行乞證”,,不僅意味著乞丐將比其他普通市民多一道行為上的“信用緊箍咒”,更意味著若沒有這張證明,,就很難行乞,。這樣一來,不但不符合上述情況的“職業(yè)乞討”者無法行乞,,連那些在城市里突然遭遇意外卻又得不到接濟的人,,也喪失了臨時乞討的權利———試想,一個在城市里因失竊等原因而突然身無分文,、舉目無親,、饑寒交迫的不幸者,還有精力先找有關部門申辦“行乞證”嗎,?即便申請,,又如何能及時查明他的財產(chǎn)數(shù)額?
如果給符合條件者頒發(fā)“行乞證”,大而言之,,這種法外管制既是公共管理者專門針對乞討者的身份歧視,,又是公共權力對公民自由行乞這一重要權利的擠壓和侵蝕;具體而言,,如果此辦法實施,,意味著沒有“行乞證”的人,將很難討到錢財,,這種對行乞行為變相設立門檻和障礙的行為,,已經(jīng)涉嫌對行政許可的濫用,違背了《行政許可法》,。這種思維反映了近年來日漸彌漫的“公權力崇拜心理”和“行政許可依賴癥”,。
而且,“行乞證”思路的提出者,,恐怕沒有計算過,,對所有行乞者進行信用審查,建立乞討者檔案并相互通報,,以及對他們的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和記載等諸多監(jiān)管行為,,該需要投入多大行政成本。而乞討人員的不穩(wěn)定性,,又將給這項“行政許可”帶來多大的不確定性,。
如此不計成本的行政行為,恐怕不僅不能讓為數(shù)極少的“真實”行乞者從此文明行乞,,反而會加劇行乞者的流動性,、欺詐性,既給城市管理帶來更大難題,,又為那些確實需要救助的行乞者徒增負擔。
有人辯解說,,英,、法等國也有“行乞證”制度,不過在這些國家,,這一制度是在各項社會保障和救助制度非常完善,,非政府的慈善救濟事業(yè)十分發(fā)達的大背景下,針對那些為數(shù)不多的職業(yè)行乞者或曰“行乞愛好者”而設,,對國情迥異的中國并無借鑒意義,。
“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對于違法的乞討行為,,歸根結(jié)底,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以懲處操縱性,、欺詐性乞討,。而對于正常的乞討行為,則不應輕易動用強制性權力,,相反,,需要加大社會保障和救濟救助力度,以及時幫助“真實”乞討者,,并由此有效降低無惡意的“職業(yè)乞討者”,;還需要更多非政府組織的大力參與、全力配合:比如慈善機構擴大救濟,,志愿者組織開展說服和宣傳教育等,。
一句話,行乞問題是社會問題,,要妥善徹底地解決它,,更多的還得依靠社會而非強制性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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