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草的《住房保障法》,,規(guī)定將由出資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對象共同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2月3日《廣州日報》)。
現(xiàn)在很多地方的經濟適用房是實現(xiàn)的有限產權,,即購買者在購買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其收益歸個人所有�,!蹲》勘U戏ā分砸�(guī)定“共有產權”,,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以此大大壓縮以經濟適用房謀利者的利潤空間,從而讓經濟適用房惠及真正需要者,。 這個措施可能確實對購買經濟適用房作為投資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在“產權共有”的政策下,,保障對象雖然被大大壓縮了謀利的利潤空間,但被壓縮下來的這利潤空間并沒有消失,,而是移到政府手里去了,。 當政府能毫不費力地得到大筆利潤時,會不會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一方面故意建經濟適用房,,另一方面卻鼓勵保障對象出售經濟適用房呢,?很難保證不會。 國家出臺經適房優(yōu)惠政策,,不是讓政府來謀利的,,而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群體的保障住房問題。如果地方政府從經濟適用房中獲取巨大利潤,,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又一增長點,,恐怕違背了當初出臺這些優(yōu)惠政策的初衷。 因此,,政府不能把經濟適用房作為政府謀利的重要手段,,但是產權“共有”這就注定了政府在這方面的收入是不少的,如何應對這樣的矛盾,?希望住房保障法能有相關的對策,。否則,“產權共有”很讓人擔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