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營房屋制度歷經50多年發(fā)展,已經形成一套健全的監(jiān)控和懲處制度,。在申請公屋時,,香港房屋署會對申請人資產和入息進行嚴格審查。就算申請者僥幸隱瞞資產收入,,成功申請到公屋,,香港也有一套完善的懲處和退出條例,虛假申報者除要接受法律懲處外,,還必須即時退出公屋,。 目前香港濫用公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將房子分租或轉租他人、將房子作貨倉等用途,、在公屋進行聚賭,、藏毒等不法活動,、虛報資料或資產入息等。對此,,香港房屋署專門成立“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特遣隊”,,除加強抽查公屋住戶的戶籍和居住情況外,還加強審查公屋住戶,、申請人的收入和資產申報,,一旦發(fā)現(xiàn)入息及資產超出上限的公屋“富戶”,特遣隊會建議政府部門向戶主發(fā)出遷出通知書,。 與香港相比,,內地的“公屋”(廉租房和經適房)發(fā)放問題似乎更嚴重。許多城市的公屋總是能夠被一些并不困難,,但有辦法通過各種不合法的渠道取得“合法”證明的群體所利用,。于是,政策有了,,房子建成了,,結果很可能來了個“鳩占鵲巢”,真正缺房子的家庭很難享受得到,。 我們的公屋政策之所以屢屢被異化,,一是少數(shù)政策執(zhí)行者權力自肥,比如去年武漢市經適房“六連號”事件,,背后的主導者就是掌握經適房發(fā)放權力的房產部門,;二是執(zhí)法不力,且公眾難以監(jiān)督,。反之,,香港的執(zhí)法非常剛性,無論你擔任多高的職務,,只要你違法就一定追究到底,。比如李栢儉曾任香港高等法院大法官要職,其妻也是香港的知名大律師,。二人于2003年至2004年間隱瞞其近200萬港元的資產,,以生活困難為由申請了一套公屋。房屋署調查后揭發(fā)真相并提起檢控,,2007年,,李栢儉夫婦以詐騙公共福利罪名被高等法院判處即時入獄11個月,其騙取的公屋被房屋署收回,。 由此可見,,加強公屋的管理根本不存在技術難點,關鍵在于有關部門要以身作則和嚴格把關。這需要嚴格規(guī)范政策執(zhí)行者的權力,,不能使公務員等群體成為公共政策的首先受益者和最大受益者,;另一方面要為公眾監(jiān)督提供平臺,比如,,將享受到經適房和廉租房的人員名單全部在網絡上公布,,接受民眾的評判。除此之外,,借鑒香港成立“特遣隊”的做法,,也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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