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拆遷條例的討論不斷升級,,當一些學者認為修改的阻力很大時,另一些學者明確提出了徹底廢除拆遷條例的想法,。也就是說,,拆遷條例有兩個討論熱點:一是如何修改讓拆遷條例不與
《憲法》、《物權(quán)法》等上位法“打架”的問題,;二是徹底廢除拆遷條例,,以其他法來取代拆遷條例。 從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專家研討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來看,,表面上現(xiàn)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部新條例。不過,,從各種信息來觀察,,新條例是在舊條例基礎上修改而來的,相比舊條例而言有四個方面的重大改動,,所以新條例還有舊條例的不少痕跡,,并不算真正意義上徹底廢除了拆遷條例。 在筆者看來,,由于拆遷問題激化了不少社會矛盾,,加之立法的成本不低,與其多次反復修改,,不如徹底廢除拆遷條例,,以其他法取代之。否則,,修改后的新條例在現(xiàn)實中有可能重蹈舊條例的覆轍,,公眾甚至會認為這是國家立法機構(gòu)向地方政府屈服的體現(xiàn),因為地方政府是舊條例的受益者,,是這次修改拆遷條例的最大阻力,。 就拿姜明安教授透露的新拆遷條例四大變化來看,筆者以為,,條例表面上的重要變化并不一定能落實到現(xiàn)實中,。要知道,在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和房地產(chǎn)利益的驅(qū)動下,,地方政府正在為土地而瘋狂,,讓弱勢的被拆遷人與強勢的地方政府博弈,有可能是“以卵擊石”。就在今年,,黑龍江省東寧縣不但四大部門全力支持強制拆遷,,而且該縣縣長任侃還告誡“釘子戶”:不要以東寧人民為敵,不要以卵擊石,! 可見,,如果制度上不進行徹底變革,很難制約某些地方政府的行為,。我們來分析新條例的這四大變化,。比如說,區(qū)分“公共”與“非公共”利益,,如果對“公共”范疇不能進行詳細而明確的界定,,地方政府就會以公共利益為借口,掩蓋一個或幾個商業(yè)主體的利益,。從現(xiàn)實來觀察,,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公共利益”的規(guī)定基本上都過于簡單,新條例究竟能詳細到什么程度還是個未知數(shù),。 比如說,,擬規(guī)定的“先征收補償后拆遷”,猛然一看讓人以為是所有的拆遷都是“先征收補償后拆遷”,;仔細一看原來是有前提的,,即,對因公共利益的拆遷,,確立了先征收,、補償,后拆遷的原則,。換言之,,非公共利益的拆遷還享受不了這一“待遇”。 再如,,擬規(guī)定
“政府為拆遷主體”,。其實,現(xiàn)實中,,不少拆遷悲劇就是政府這個
“拆遷人”導演的,。2003年7月,湖南省嘉禾縣為了啟動占地189畝的珠泉商貿(mào)城項目,,縣政府掛出了數(shù)條橫幅——“誰不顧嘉禾的面子,,誰就被摘帽子”、“誰影響嘉禾一陣子,,我就影響他一輩子”等,,制造了著名的“嘉禾事件”。新條例規(guī)定“政府為拆遷主體”,是不是在強化政府的權(quán)力,?是不是給了某些地方政府繼續(xù)濫用權(quán)力的機會,?而且,所謂“政府為拆遷主體”,,政府并不是親自動手去拆,對習慣于暴力拆遷的拆遷公司而言,,政府和開發(fā)商誰主導拆遷似乎沒有多少區(qū)別,。 姜明安教授指出,“民心不可違,,民意不可阻擋”,。顯而易見,法律是民意的體現(xiàn),,拆遷條例究竟是修改還是廢除,,筆者以為最終要看民意。從目前公眾的態(tài)度來看,,意見基本上還是以徹底廢除現(xiàn)行拆遷條例為主,,因為如果法律規(guī)定不合理,今天的你有可能就是明天
“被拆遷”的受害者,。因此,,以《補償法》或其他法取代拆遷條例才是民意所期待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