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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小產權房由于沒有“準生證”,,在法律的框架內不予認可,一直在瘋生瘋長,,已逐漸演變成巨型畸形“過期產”�,,F(xiàn)在,在改革方面勇于領先的深圳,,率先以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主動為小產權房辦“準生證”,這無疑給沒有名份的小產權房帶來了生機,。 給小產權以合法的身份,,可以平抑居高不下的房價。小產權房因沒有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市政費用和其他多如牛毛的稅租費,,其價格一般只有同樣地段商品房價格的40%至60%。倘若小產權房合法后,,不僅可能大大緩解低收入者的購房壓力,,而且也可以平抑房價。
此舉也有利于打破城鄉(xiāng)土地分割分治,、二元化結構,,使社會走上城鄉(xiāng)一體化和城鄉(xiāng)均衡發(fā)展的康莊大道,形成一個真正統(tǒng)一的中國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此外,,此舉還有利于社會和諧。由于小產權房沒有“準生證”,,按照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必須對其進行強制“拆違”。如果政府采取疏導的方式,,給小產權房發(fā)放合法化,有利于紓緩社會矛盾,,彌合社會各個階層的斷裂,。 筆者認為,政府在給小產權房發(fā)放“準生證”的同時,,更應做好“善后”工作:首先,,小產權房合法化不能“一刀切”,。對違法、違章建筑,,比如恣意占用農村耕地的小產權項目,,應堅決給予拆除;對于已頒發(fā)“準生證”的小產權房,,要責令開發(fā)商和購房人,,共同出資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相關法定稅費;對于小產權的普通住宅和別墅也應區(qū)別對待,。別墅項目往往占用大量土地,,絕對不允許開發(fā)商和個人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別墅,而普通住房面向的普通百姓,,相對商品房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因此,在政策上給予必要的支持,。其次,,要跳出小產權房狹窄的視野,站在更宏觀的視角,,積極探索土地制度的改革模式,,一視同仁地對待國有和集體土地,構建統(tǒng)一協(xié)調機制,,實現(xiàn)國有與集體土地統(tǒng)一,、互補的市場供應體系。最后,,政府不妨借鑒經(jīng)濟適用房回購的模式,,通過制定一定的制度標準,對小產權房進行批量收購,,并對村鎮(zhèn)進行一定的財政補貼后,,把小產權房歸為國家擁有。這樣既可以確保房產持有者的切身利益,,也能夠增加政府保障性住房來源多元化選擇,,從而實現(xiàn)多贏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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