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通過代理人趙某為丈夫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終身壽險,,保額為人民幣20萬元,,趙某向投保人劉女士介紹了投保申請需要被保險人本人簽字,。但劉女士代其丈夫在“被保險人”一欄里簽了名,這一舉動,,并未受到當時在場的代理人趙某的反對。
兩年后,,劉女士的丈夫因車禍意外死亡,。劉女士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理由是:據新《保險法》第34條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保險公司決定退還保單項下的保險費,,但拒付死亡保險金,。”
劉女士不解:被保險人是自己的家人,,自己給家人買保險,,代簽個名,有何過錯,?而且代簽時,,保險業(yè)務員還在場,并沒有制止,。劉女士決定將保險公司及代理人趙某告上法庭,。
解析:作為新舊《保險法》都規(guī)定了:“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合同法》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無效看來沒有異議了,,但在這個案例中,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有沒有過錯呢,?需不需要承擔一些責任,?投保人的過錯又在哪里呢?讓我們具體分析,。
在新的《保險法》運行后,,代理人的操作也意味著保險公司的行為,如果代理人為了達成自己的業(yè)績,,為了簽單的簡便讓客戶代簽名,,視同保險公司行為,負有相關的責任,,保險代理人也會有連帶責任,。
新《保險法》第116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yè)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yè)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yè)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yè)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新《保險法》第127條規(guī)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具體來說,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趙某在授權范圍內的代理行為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趙某在劉女士代其丈夫簽字時并未持異議,,所以保險公司應該對此合同的部分無效負一部分責任。
其次,,劉女士在事件中也有過錯,。一是保險代理人向其出示的公司中有明確規(guī)定,而她并未閱讀或閱讀后并未執(zhí)行,;二是保險合同條款中也有類似聲明,;三是作為公民有義務遵守《保險法》。劉女士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也應該對合同部分無效承擔責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同部分無效屬于混合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新的《保險法》在第112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到未來保險公司會加強保險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訓,,以免代理人的不專業(yè)讓保險公司承擔更多的責任,。
此外,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一定要認真閱讀投保書上的投保須知,簽署投保書等重要文件務必親自簽名(未成年的被保險人除外),,切不可圖方便,、省事,由他人代為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