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6日開始,湖南株洲市交警部門下達人均查糾任務指標,,直接與獎金掛鉤。該市交警查糾的每一起交通違法行為,,都可能會跟自身的利益密切掛鉤。面對社會質疑,該省交警總隊交管處處長張超表示,交警部門通過績效考核手段,,可以提高民警的管事率,減少交通亂源,,確保良好的交通秩序,希望社會能正確看待這一問題,。(《瀟湘晨報》4月28日)
交警執(zhí)法有任務,、有指標由來已久,也并非一時一地的特例,。此前不久,,安徽靈璧縣上路民警每人每月必須完成300條違法信息錄入的新聞,就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爸笜藞�(zhí)法”紛紛擾擾,已不再是一種“治”的特效藥,,一抓就靈,,屢試不爽,反而成了“亂”的淵藪,。 一者,,量化、嚴格的指標約束之下,,交警的糾違執(zhí)法行為可能過于嚴苛,,從而傷及社會公平。湖南省交警總隊交管處長認為此舉能夠提高交警的管事率,,這一點毋庸置疑,,公眾完全相信,指標在身的交警將被刺激出執(zhí)法的積極性,。只不過,,指標,或者說經濟刺激下迸發(fā)出來的管事熱情,并不僅僅具有積極的正面作用,,這種熱情很可能會被濫用,,而成為向社會公眾大肆罰款的驅動力。 我們都是交通參與者,,生活經驗告訴我們,,交警執(zhí)法本來就存在著相當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在提醒,、教育與罰款乃至拘留之間,,很多交通違法行為的邊界并不是特別清晰。如果交警部門設定了數目管理的目標,,則以往很多原本批評教育即可的交通違法,,很可能被加重處罰。這樣的事情并不鮮見,,違法行為的邊界模糊,,再加上交警的罰款沖動,則公眾基本上無可逃遁,,這樣的行為也必將傷害到社會公平,。 再者,治理交通執(zhí)法的目的是最大可能的減少乃至消除交通違法,,而“指標執(zhí)法”則極有可能催生陰暗的“養(yǎng)癰為患”現(xiàn)象,。每個月的罰款指標是剛性的,而社會公眾的違法行為是彈性的,。如果交警完不成月指標,,自然會滋生出種種千奇百怪的濫權行為。為了涵養(yǎng)“錢源”,,甚至不惜唐突法律,。或者“釣魚執(zhí)法”,,寬縱,、聽任行人車輛先違法而后處罰;或者“隱蔽執(zhí)法”,,重新祭出隱蔽電子眼,、攝像頭等等那一套玩意。 實際上,,下達指標式的交通執(zhí)法,,或者干脆以罰代管才是真正的交通亂源。這些年來,,交警執(zhí)法為什么屢受詬�,�,?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其過于熱衷于罰款,以罰代管,。這樣的治理思路,,體現(xiàn)在上路執(zhí)法民警那里,就是想方設法開出罰單,;而在社會公眾那里,,則不免產生這樣一種認識,只要交錢,,即可了事,。如此情境之下,“良好的交通秩序”很難實現(xi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