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副市長陳剛于近日表示:對于部分中低價位,、中小戶型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將采取建設與收購并舉的措施,收購部分符合條件的中低價位、中小戶型的普通商品房,,轉化為保障性住房或限價房,。
筆者以為,,這樣做當然有益處的,,但也要過好四道“關”。 首先是審核決策關,。政府回購普通商品房作為保障房涉及到政府采購,、保障房配售等諸多獨立法律環(huán)節(jié),所以要經過一定的預算,、政府采購,、配售決策程序。為避免權力尋租和執(zhí)法黑箱,,無論是回購的預算,、決算,還是最后將回購的商品房作為保障房向特定人群配售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都應得到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批準,并在具體執(zhí)行中接受其監(jiān)督,。 其次是回購方式關,。政府參與市場操作回購商品房,不管做何用途都屬政府采購,,因而政府回購必須恪守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程,,不能自導自買,非經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競標程序,,即使是房價,、地段完全符合限價房要求的樓盤也不能直接下單購買,譬如政府不能直接幫助自己發(fā)現的個別條件適合的企業(yè)開發(fā)的樓盤運作,,不能采用直接收購的方式掃盤,。 再次是回購價格關,。政府回購普通商品房作為保障房的價格不是無限制的,其購置成本不得高于限價房的招標開發(fā)成本,,并不得高于同區(qū)域,、同位置任一普通商品房的價格。為了確保社會公平,,這是確定政府回購商品房標價的一條制度紅線,,不能以任何理由放寬。 最后是配售關,�,;刭徍蟮纳唐贩孔鳛楸U戏�,,將按照保障房的相關條件進行配售,。這就使得政府回購商品房時暗含了一個潛在的回購條件,即政府回購的商品房不得面積過大,,不能是高檔商品房低賣后轉為保障房,,以避免社會分配不公和相關利益輸送的嫌疑。同時,,作為保障房的回購商品房配售,,要遵循國家和同級人大立法機關確定的配售原則,細化操作規(guī)則,,對所有適合對象一視同仁,。 |